重慶高院一起民事再審案判決后,敗訴方經合法途徑查出對方向再審法庭提供多份偽證,敗訴方能否反轉將拭目以待
作者 秦拓夫
“我在2006年投資經營的項目,經法院審理確認取得的利潤高達1.2億元,但作為主要投資人,我至今未拿到分文利潤,連投資本金也未拿回。”重慶璧山人陳全告訴作者。
根據陳全提供的相關證據顯示,重慶高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渝高法民再終字第00010號再審判決書中,對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多達4份對陳全不利的證據系偽造,影響了公正判決。因該再終判決系檢察機關抗訴后作出,陳全已喪失司法救濟渠道,至使陳全走上漫長的信訪之路,至今仍在堅持信訪維權。
三人合伙開發房地產 二人莫名其妙出了局
2006年6月23日,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昌均與自然人陳全、皮治勇簽訂了一份《股東合作協議》,約定由夏昌均、陳全、皮治勇三人共同出資并以碧波公司名義與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奧康公司)聯合開發璧山鞋都工業園商住小區。該協議對合作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合作方式、出資金額、出資時間、股份劃分、項目管理、盈利分配和風險承擔等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同時約定,如果三人解散合伙,應對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盈利分配、虧損分擔作詳細清算。2006年8月29日,三出資人以碧波公司名義與奧康公司正式簽訂了《聯合開發建設鞋都工業園配套住宅小區合同書》(簡稱聯建合同)和《包銷協議》,合同協議的主要內容為:1、奧康公司以土地作為聯合開發投入,碧波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全部資金投入。2、奧康公司不參與該項目建設和營銷的具體事宜。3、該項目獨立建賬,獨立核算。4、奧康公司從該項目中分得房屋建筑面積1.8萬平方米,并作價1980萬元交給碧波公司包銷,分期付款,項目虧盈與奧康公司無關,奧康公司只固定收取1980萬元。同時約定該項目報批手續及銷售等各種手續均以奧康公司名義辦理。
隨后,三投資人分別將各自的投資款如數通過銀行轉入到碧波公司單獨設立的專用賬戶上,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正式簽訂“奧康新苑”(后改為奧康.碧波水岸)房產項目的《聯建合同》和《包銷協議》后,由碧波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將三投資人的投資款轉入到“奧康.碧波水岸”項目部。
該項目正式啟動后,碧波公司以紅頭文件的形式確定夏昌均、陳全、皮治勇三投資人在該項目部的職務及分工,三人按照各自分工緊鑼密鼓地開展工作,項目引資效果顯著。在較短時間內,他們通過放號卡、收取施工保證金等方式引入資金600多萬元,皮治勇通過自己在當地多年積累的人脈資源,成功引入團購資金達2000萬元,加上三人的投資款650萬元,項目前期開發資金多達3000余萬元。
陳全、皮治勇說,2007年4月21日,“奧康.碧波水岸”項目順利開盤,當天預售1060套房屋,每戶預收3萬元定金,共收入3000余萬元又滾動投入到該項目開發中。
根據陳全提供的該項目部財務報表顯示,到2007年11月,“奧康.碧波水岸”項目部已按《包銷協議》約定分期支付給奧康公司1200萬元的房屋包銷款。
陳全、皮治勇說,“奧康.碧波水岸”項目開發進展十分順利。更讓他們驚喜的是:2007年5月以后,當地房價一路飆升,由開發之初的800—1100元/平方米,一路飆升到2007年12月2500元/平方米(重慶高院在判決書中也有類似表述)!
就在這個項目開發了一年多,正如日中天的時候,意外事情發生了。
2007年12月28日,夏昌均突然口頭告訴陳全、皮治勇,他已代表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解除了聯合開發“奧康?碧波水岸”項目的合作協議,由奧康公司支付碧波公司300萬元違約金作為補償。但奇怪的是,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解除合作協議后,夏昌均仍為“奧康?碧波水岸”項目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陳全、皮治勇留在“奧康?碧波水岸”項目部銀行帳戶上的印鑒被取消,只剩下夏昌均的印鑒,該項目部所有的票據由夏昌均一人簽字生效。
案件裁判一波三折 勝券在握卻輸得一干二凈
至此,陳全、皮治勇明白,夏昌均已“合法”地將他倆踢出了項目部。經過多次與夏昌均、奧康公司交涉無果之后,陳全、皮治勇于2008年4月6日向重慶一中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解除《聯建合同》和《包銷協議》的行為無效(注:此為案件的核心問題)。
2009年2月27日,重慶一中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19號判決,駁回陳全、皮治勇的訴訟請求。陳全、皮治勇不服,上訴至重慶高院。二審中,查明夏昌均向一審法院提供的用于證明將陳全、皮治勇的投資款全部退還的《領款單》,系夏昌均偽造,二審法院對此認定為夏昌均的主觀惡意行為,即夏昌均通過非法手段將陳全、皮治勇排除在該項目之外,從而單獨或與他人占有該項目利益。二審判決針對案件中爭議的焦點進行全面評述:
1、由于“奧康?碧波水岸”項目是以奧康公司名義開發,對外辦理各種手續及支付款項亦應以奧康公司名義,奧康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碧波公司解除合作協議之前對該項目投入了資金和參與了實際經營管理。
2、夏昌均在一審中舉示的《領款單》,用以證明將陳全、皮治勇的投資款如數退還,二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領款單》上的領款人簽字進行鑒定,不屬陳全、皮治勇本人所簽。同時,夏昌均也未舉證證明以何種方式退還了投資款。故不能證明陳全、皮治勇的投資款已退還。
3、關于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解除合作協議系“惡意串通”的問題。第一、兩個公司解除合作協議時間是2007年12月,此時,該項目大部分房屋已竣工且已預售了95%以上的房屋,而此時的房價大幅上漲,其利潤空間大大超出預期,碧波公司在這個時候與奧康公司解除合作關系,又不對項目工程進度、收支經營等事項進行清算,僅得到300萬元違約金后就將整個項目的經營權和收益權歸屬于奧康公司,屬明顯違背商業規律,不具有合理性。其二、奧康公司早已將土地交給碧波公司實施開發建設,大部分房屋都已竣工,奧康公司不存在違約責任,卻要支付300萬元違約金,與履約不實和常理不符。其三、兩個公司解除合作協議之后,夏昌均仍在全面負責該項目,基于夏昌均系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該項目合伙人之一的特殊身份,解除合作協議后仍全面負責該項目與情理明顯相悖。
2009年8月20日,重慶高院作出(2009)渝高民終字第141號終審
判決,撤銷重慶一中院判決,認定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解除《聯建合同》和《包銷協議》系惡意串通行為,侵害了陳全、皮治勇的合法權益,其行為無效。
奧康公司、碧波公司及夏昌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申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駁回了奧康公司、碧波公司、夏昌均的再審申請,維持了重慶高院的終審判決。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認定合同履行中“惡意串通”的典型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并編入《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要旨匯編》一書。
于是,陳全、皮治勇以《股東合作協議》為依據,向重慶一中院提起“項目利潤分配”訴訟。2012年6月14日,重慶一中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后,判決碧波公司支付陳全、皮治勇應得利潤7000余萬元。判決后,碧波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就在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對已生效的(2009)渝高法民終字第141號判決書提出抗訴,“利潤分配案”二審中止審理。
重慶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在沒有任何新的證據和事實變化的情況下,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再終字第00010號民事判決書,對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解除《聯建合同》《代銷協議》的行為,認定不屬于“惡意串通”,屬于兩個法人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撤消該院(2009)渝高法民終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此為再終判決,案件到此結案。
多份偽證浮出水面 敗訴方能否反轉拭目以待
眼看到手的投資收益權轉眼間得而復失,陳全、皮治勇怎么也想不通。他們認為,如果不是因為房價猛漲,利潤大大超出預期,夏昌均就不會做出這種背信棄義、甚至不惜鋌而走險偽造證據的事來,利用自己作為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便利,不經合伙人同意,擅自與奧康公司解除項目合作協議,將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權剝奪得一干二凈,甚至連投資本金都拿不回來。
陳全認為,此案的焦點問題是夏昌均利用自己系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便利,不經合伙人同意,擅自與奧康公司解除項目合作協議這一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利益、是否合法?重慶高院的再審判決完全忽視了客觀事實,認定“奧康?碧波水岸”項目系奧康公司自已投資經營管理,與碧波公司無關,無需對項目的債權債務、經營情況進行清算。那么,奧康公司在與碧波公司解除合作協議之前的一年多時間對該項目投入多少資金、如何經營管理、誰在管理?再審判決并未說清楚,奧康公司也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而奧康公司與碧波公司簽訂的《聯建合同》《代銷協議》以及后來簽訂的解除這兩份合同協議的解除協議,并向碧波公司支付300萬元違約金(雖然這300萬元違約金后經公安機關偵查系夏昌均與奧康公司串通向法庭提供的偽證),證明“奧康?碧波水岸”項目并不是奧康公司自已在投資經營管理,如果是奧康公司自已在投資經營管理,為何要多此一舉與碧波公司簽訂一個解除合作協議的協議,還要支付300萬元違約金?為什么要在這個項目進行一年多而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即將全面完工時才想起與碧波公司解除合作協議?
更讓陳全無法接受的是,夏昌均與奧康公司為了達到“合法”地將合伙人陳全、皮治勇排除在該項目之外而獨占項目利潤的目的,居然聯手向法庭提供偽證。先是夏昌均偽造退還陳全、皮治勇投資款的《領款單》,用以證明陳全、皮治勇退出了該項目,隨后與奧康公司聯手偽造奧康公司向碧波公司支付300萬元違約金證據,用以證明奧康公司與碧波公司解除合作協議系兩個法人之間的自治行為。
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發現,重慶高院再審判決認定:“同日,奧康公司通過銀行向碧波公司支付300萬元違約金”的事實以及案卷中由奧康公司提交的支付300萬元違約金《現金存款憑條》證據,該證據上加蓋有“中國工商銀行璧山支行文風路分理處印章”,經公安機關向該行分理處調查核實,該《現金存款憑條》并不存在。而進入碧波公司10308賬戶的300萬元違約金,系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昌均個人從開立于中國工商銀行南岸支行(賬號為458068658*******)的賬戶,通過該銀行賬戶以轉賬方式匯入。由此確認,奧康公司向法庭提交并被采納的《現金存款憑條》證據系偽造證據。在奧康公司沒有支付300萬元違約金的情況下,碧波公司向法庭提交并被釆納的收到奧康公司違約金的《收據》也系偽造證據。
同時,公安機關在向奧康公司原總經理蔣某武(蔣系當時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及簽訂解除合作協議的奧康公司負責人)調查時,蔣某武證實:“奧康?碧波水岸”一直都是夏昌均以碧波公司名義在經營,奧康公司并未實際參與該項目經營。同時,“奧康?碧波水岸”項目的財務賬目顯示,奧康公司對該項目并無資金投入。陳全認為,結合前面四份偽證,足以證明碧波公司與奧康公司在“奧康?碧波水岸”項目即將全面竣工時解除該項目合作協議不是真實的,而是一種虛假惡意的解除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侵占投資人陳全和皮治勇對該項目應得的項目利潤。陳全認為,奧康公司配合夏昌均和碧波公司造假,必然會從中獲取好處,不可能白幫忙。
夏昌均與奧康公司在該案中一共向法庭提供了四份偽證。陳全對此認為,這四份偽證的目的十分明確:將投資合伙人陳全、皮治勇排除在該項目之外,因為該項目開工時當地房價僅為800——1100元/平米,到解除該項目合作協議時飆升到2500——3000元/平米,陳全、皮治勇投資占股達70%左右,如果讓他們留在該項目,將分走大部分利潤(后經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該項目產生的利潤高達1.2億元)。面對如此巨大的利益,夏昌均不惜鋌而走險偽造證據用以實現獨占利潤的目的,讓夏昌均驚喜地是,他的目的居然實現了。
陳全表示,他無論如何都不會放棄自已的權利,不管采取什么方式。
陳全在無數次的希望與失望中掙扎、抗爭與期待。我們要不要給陳全堅持下去的希望,一個人或許在暗夜里可以很堅強,但一旦給予他的希望最終破滅了,那他還能活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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