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同的訴訟請求,相同的標的物,延安中院與寶雞中院判決判決結果截然相反,而寶雞中院用其錯誤判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
依據《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 二款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 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告王東東于2014年7月18日為該案件被執行人提供案外人擔保,但王東東并未按約履行義務,后延安中院作出(2016)陜06執恢7-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第三人王東東所有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 二款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 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3民初88號民事判決書作出時間是2018年9月5日,系在延安中院作出判決書,執行標的被查封后作出的,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橡樹公司以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
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確保法院的執行效率,避免案外人利用不斷提出異議來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序。
寶雞中院(2017)陜03民初88號判決書不但違背事實真相,曲解法律規定,不顧法律與客觀事實,而且明目張膽偏袒一方,致使法律蒙辱,國家審判機關蒙羞。
寶雞中院在其錯誤判決下又作出(2022)陜03執恢之33號和(2022)陜03執恢33號子之一協助制執行通知書,排他生效的法律文書。
寶雞中院不顧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終834號判決書載明“寶雞中院(2017)陜03民初88號民事判決書系在執行標的查封后做出的,依照《最高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之規定”以另案生效的司法文書提出執行異議不予支持。
寶雞中院的判決書,嚴重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沒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力,應以糾正追責,并堅決撤銷枉法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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