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號,弒母案吳謝宇的辯護律師在社交平臺發文稱,靜修庵師傅為吳謝宇和他的母親謝天琴供燈,祈求吳母靈魂安息、保全吳謝宇性命。
可以說,為保吳謝宇性命,辯護律師想盡了各種辦法,我注意到其中最有力的證據是說吳謝宇患有精神病,還稱吳謝宇具有精神病家族史。
吳謝宇在看守所親筆寫信稱,自己做錯了,很后悔,對不起生他養他的媽媽,愿意把母親的繼承給自己的兩套房子給外婆、舅舅和阿姨,試圖獲得亡者謝天琴的家屬諒解。
不過,二審法院還是維持原判。根據一審判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
即便如此,吳謝宇的辯護律師依然沒有放棄為吳謝宇求生做最后努力,已于1月12號向最高法提交不核準吳謝宇死刑的法律意見。吳謝宇的辯護律師稱,春節前若無消息,保命可能有機會。
吳謝宇犯下的罪行,為什么不能被原諒,不能被諒解?因為只要想到他殺害母親的情節,還在母親尸體上放置床單、塑料膜等75層覆蓋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劑等,就會覺得他不僅是個殺人狂魔,而且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屬性,這樣不是東西的東西留著何用?
更何況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倫理道德、法律都擱在哪兒。
吳謝宇的罪行,絕不能被原諒。
吳謝宇其人:
2006年,吳謝宇進入福州教育學院第二附屬中學讀書。
2009年,中考考了437分,排名全校第一,學校發了喜報。
中考后進入福州一中。
高二獲得福州一中的“三牧之星“獎學金。這個獎學金,每學年頒發一次,獎勵人數為每年段班級數的二分之一。
吳謝宇的好成績,為他敲開了北大的大門。2012年,福州一中共有4人被北大提前錄取,吳謝宇是其中之一。
同年,吳謝宇進入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進入北大后,吳謝宇學習成績依然突出。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官網顯示,大一學年,吳謝宇獲得了北京大學三好學生榮譽稱號;大二學年,吳謝宇獲得了北京大學廖凱原獎學金;此外他還擔任過班長。 不僅在校內因成績優異獲得獎學金,就連前往校外英語培訓機構學習GRE,吳謝宇也拿下了獎學金。
2014年9月13日,吳謝宇在北外參加了GRE考試,獲得了高分:Verbal(詞匯)165分,Quantitative(數學)170分,Analytical Writing(作文)4.5分。 他還在培訓機構官網發表了文章《嚇cry的render和我的GRE備考經驗分享》,分享考試心得。
案發經過:
2016年2月14日(工作日),因未接到曾表示要回國過年的吳謝宇母子,謝家親屬報警并打開了吳謝宇母親謝天琴居住的中學教職工宿舍,隨即發現謝天琴被人殺害于家中,尸體被活性炭等層層包裹,并在案發現場發現監控攝像頭。
警方偵查發現,兇案發生于2015年7月11日,謝天琴的兒子吳謝宇有重大嫌疑。
吳謝宇殺母后,通過復印母親日記本等方式,偽造了一份辭職信,幫母親辭去工作,為母親操辦了辭職宴,邀請母親生前的同事出席。
周圍的親朋好友開始相信謝天琴去美國陪北大畢業的兒子讀書。
2016年3月3日,福州警方發布一則懸賞通告稱,2月14日(工作日),警方發現一名女子死在福州一所中學教職工宿舍內,其22歲兒子有重大嫌疑,警方懸賞萬元緝捕。
2016年2月,河南一臺ATM機的監控抓拍到吳謝宇取款的身影。
2016年5月19日,河南商丘警方曾協助發布懸賞通告,稱弒母案嫌疑人吳謝宇可能潛逃至河南,凡提供相關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吳謝宇的,可獲獎金5萬元。
吳謝宇的作案動機是“幫媽媽解脫”,案發當天他趁媽媽換鞋時用啞鈴砸死了她。他曾向親戚借140多萬,基本花在了嫖娼和買彩票上,后來因缺錢去做男模,他的心態是多活一天是一天 。
判決:
2021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謝宇悲觀厭世,曾產生自殺之念,其父病故后,認為母親謝天琴生活已失去意義,于2015年上半年產生殺害謝天琴的念頭,并網購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17時許,吳謝宇趁謝天琴回家換鞋之際,持啞鈴杠連續猛擊謝天琴頭面部,致謝天琴死亡,并在尸體上放置床單、塑料膜等75層覆蓋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劑。后吳謝宇向親友隱瞞謝天琴已被其殺害的真相,虛構謝天琴陪同其出國交流學習,以需要生活費、學費、財力證明等理由騙取親友144萬元予以揮霍。為逃避偵查,吳謝宇購買了10余張身份證件, 用于隱匿身份。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謝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為逃避刑事處罰,購買身份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應依法予以并罰。吳謝宇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經過長時間預謀、策劃,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殘忍。吳謝宇殺害母親的行為嚴重違背家庭人倫,踐踏人類社會的正常情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到案后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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