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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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馮醫生入職時與醫院簽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協議書》(以下簡稱“規培協議”),約定培訓期為3年。培訓期間工資由醫院發放,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由醫院給予繳納;培訓結束后須按醫院要求如期回院工作,并按“規培三年者,勞動合同期間為八年,其中包含三年規培期”的合同期限繼續履行;如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干滿工作年限,則需退還醫院為其繳付的工資、生活補助、補貼及保險、公積金所有費用及補償金。金額為:2萬元/年*協議尚未履行的年數。
馮醫生培訓結束后即回院工作,2年后向醫院提出離職,辭職信及《離職申請表》顯示離職理由均為“個人原因”,馮醫生在申請人處簽字。馮醫生離職后未按照《規培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醫院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馮醫生支付違約金5萬余元,勞動仲裁支持了醫院的仲裁請求,馮醫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無需支付醫院賠償金。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馮醫生離職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但醫院未能舉證證明其醫院實際支出的直接培訓費用,故其醫院要求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事實依據不足。鑒于馮醫生培訓期間未向醫院提供勞動,醫院為其支付了工資等費用,且違約行為會給醫院在人才引進等方面造成實際損失,酌定馮醫生賠償醫院損失2萬元。
馮醫生及醫院均不服,提起上訴。馮醫生認為其并非因個人原因離職,而是因醫院克扣工資等原因,被迫離職。醫院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有些月份發放的工資還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任何人才引進方面的福利待遇,只能勉強維持基本生活,且規培不是單單培訓,實際上其所做的跟所有臨床醫生一樣,收病人,倒夜班,加班,全年無休,明面上是獲得技能,但實屬廉價勞動力,當時只有寫個人原因離職醫院才給出具離職證明。
醫院認為,馮醫生是因找到一家更好的醫院就職而離職,其社會保險記錄顯示離職后馬上有另一家醫院為其繳納社保。《規培協議》依法簽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審法院的做法對于醫院來說整個醫院的人才將面臨流失,不利于醫院的發展。
二審法院查明,醫院為馮醫生開具離職證明后第3天即入職另一家醫院。認為馮醫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為了不斷提高臨床醫生的診療水平,我國《醫師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指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完成醫學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醫師身份在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化、規范化培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主要模式是“5+3”,即5年醫學類專業本科教育后進行3年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畢業后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為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扎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規范地承擔本專業常見多發疾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實踐中醫院為避免送出培訓的醫生培訓后另謀高就,往往會在派出培訓前與醫生簽訂服務期協議,醫院可以綜合考慮培訓費用和培訓時間,合理確定服務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服務期的約定一定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工資關系不變,委派單位、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托培訓協議,委派單位發放的工資低于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的部分由培訓基地負責發放,以保障其在培訓期間穩定的收入。本案中馮醫生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離職原因為個人原因,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其應否支付醫院違約金的問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該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本案中,醫院未能提交為馮醫生實際支出的直接培訓費用的證明,故其主張的按照簽訂的協議賠償不予支持。
醫學是一門不斷發展的科學,醫師也是一項需要終身學習的職業,醫療機構為了給患者疾病診治提供高質量的診療服務,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需要對招聘來的醫務人員委派到培訓基地接受規范化培訓,以及鼓勵醫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為了防止人才流失(跳槽),實踐中很多醫療機構都會在與醫務人員簽訂合同時,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以此來限制醫務人員學成歸來后到其他醫療機構工作。作為醫師也要踐行契約精神,自覺履行服務期的約定,避免不必要的訴爭。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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