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A省暫時扣留、凍結財物收據》,以原告賭博為由,收取原告人民幣10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14時20分開始,與同案人在A省B市C區XX鋪位,利用麻將牌以“扛扛糊”的形式進行賭博,被被告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收繳賭具麻將臺一張、麻將牌一副、公仔撲克牌10張、數字撲克牌40張。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钡囊幎ǎ景钢兄挥斜桓鎸υ媾c黃某某、何某某、溫某某四人所作的詢筆錄可證明原告與黃某某、何某某、溫某某打麻將,約定每注為5元、10元,每吃出沖胡糊得5元,自摸糊每人輸10元,吃出沖的獎勵10只碼,自摸糊獎勵20只碼,以撲克牌作為籌碼,一張公仔撲克牌代表50元,一張數字撲克牌代表5元,打完麻將后拿撲克牌進行現金結算,麻將臺、麻將牌是由原告提供,每節抽取利潤50元,原告已抽50元的事實,其他證據均不能證明上述事實,被告只憑當事人的陳述,認定原告打麻將行為屬于賭博行為,主要證據不足,定性錯誤。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但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回原告罰款1000元;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三、僅有參賭人員口供,賭博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會被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在賭博案件中,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處罰, 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果僅有參賭人員的陳述,而無其他證據的印證,則賭博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會被撤銷。
在該案中,僅有參賭人員的陳述證明有賭博行為,并無其他的證據予以印證,故法院撤銷了賭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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