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單方性的法律行為,婚姻行為本身具備雙方性的顯著特征。在此前提下,婚姻登記只有在征得女方與男方認同的狀態下,才能夠真正得以存在。因此從婚姻具備的根本特性來講,婚姻關系有必要依賴于合意性的民法表示,雙方如果擁有共同生活合意那么即可將其視作婚姻關系。由此可見,雙方如果體現為一致性的意思表示,則代表著合意的婚姻關系已經能夠設立。但是與此同時,婚姻關系一旦表現為變更的趨向,那么與之有關的雙方身份也將會呈現波動。從上述的視角來看,婚姻關系體現為社會性的典型特征,其應當依賴于公示性的結婚程序與其他儀式等。
依照現階段的民事立法,法定登記能夠適用于全部的婚姻關系。作為雙方當事人而言,其如果要獲取法律針對雙方行為的認同,那么應當前往特定機關并且實現結婚證的領取。因此在民法的視角下,婚姻生效應當建立于結婚登記之上。同時,民法秉持雙方自愿與雙方合意的根本宗旨,雙方男女只有在自愿的狀態下才能真正設立彼此之間的婚姻關系。從具體的登記流程來講,婚姻登記條例設有嚴格性較強的登記要件。除此以外,民法還否認與公序良俗背離的不法婚姻行為。這主要是由于,民法有必要著眼于規制多層次的民事主體行為,確保將民事主體平日從事的各類行為納入合法框架內。針對婚姻登記來講,就是運用登記方式來實現對于當事方的婚姻約束。
在民法看來,如果要設立特定的法律行為,那么法律關系應當依賴于法律效果。在此基礎上,針對非法律范疇內的某些特殊關系給予了相應的排除。從當事方自身的視角來看,民法針對其從事的各項行為都要納入有效性評價,因此也等同于成立了相應的法律行為。因此可見,當前的《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在根本上體現為共通性的要素。也就是說,雙方設立婚姻關系的根本前提仍然在于法律對其持有認同的態度。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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