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C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經審理查明,根據公安部《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第九條“毛發樣本中O6-單乙酰嗎啡、嗎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2納克/毫克;可卡因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5納克/毫克;苯甲酰愛康寧和四氫大麻酚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05納克/毫克。實際檢測含量值在閾值以上的,認定檢測結果為陽性。”第十條“發根端3厘米以內的頭發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的規定,如原告毛發樣本中O6-單乙酰嗎啡、嗎啡的檢測含量值在0.2納克/毫克以上的,認定檢測結果為陽性,則表明原告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
本案中,B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未載明原告毛發檢測時的嗎啡及單乙酰嗎啡含量值,也未載明檢測結果是否呈陽性。因此,被告C市公安局依據該檢驗報告認定原告近期吸食過毒品海洛因,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屬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原告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B州公安局收到原告的復議申請后,履行了受理、審查等程序,作出了被訴復議決定,復議程序合法。因C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所以B州公安局作出維持的被訴復議決定亦屬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原告要求撤銷被訴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C市公安局于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撤銷被告B州公安局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
第九條 毛發樣本中O6-單乙酰嗎啡、嗎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2納克/毫克;可卡因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5納克/毫克;苯甲酰愛康寧和四氫大麻酚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05納克/毫克。實際檢測含量值在閾值以上的,認定檢測結果為陽性。
第十條發根端3厘米以內的頭發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
三、無所吸食毒品的具體含量值,吸毒行政處罰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對涉毒人員的毛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中必須明確毛發中毒品含量的具體數值,無具體數值就無法確定含量值是否在閾值以上,無法確定檢測結果是否為陽性。如果對吸毒人員作出處罰,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吸毒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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