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最近有沒有注意到一條新聞。
從下個月開始快遞禁止被擅自放驛站、快遞柜,否則最高罰款3萬元。
關于快遞該不該送到家門口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也是在網上經常被爭論的很多,盡管每次口水戰都很激烈,但最終的結果快遞依舊不上門。
而這次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可以處于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也因此,這個管理辦法被很多人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能夠改變快遞不上門的現狀。
但是我想說的是,大家可能想多了。
01
很多媒體為了吸引眼球,在報道時直接把“罰款3萬”放在標題里,讓很多讀者以為只要不上門就會罰3萬。
所以很多人其實高估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力度。
實際上看下原文,是這么多說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所以對于不打電話送到快遞柜和驛站的處罰要比大家以為的簡單的多——輕一點的,警告或者通過批評;重一點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至于什么情況算是輕,什么情況算嚴重,《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沒有明確標準。
這個輕重是郵政管理部門自己判斷,而不是根據消費者的體感。
換句話說,你以為要罰三萬的事兒,最終可能就是一個警告。
02
如果判斷一個法規到底影響多大,還有一個方法就是看看受影響的人有何反應。
實際上大多數快遞員對于這個新規的出臺的態度只有一個——看戲。
他們也不太相信規定會被嚴格執行,“罰三萬不如罰三十萬”這種戲謔是很多人的反應。
原因很簡單,這個規定不是新東西,不太相信能夠執行下去。
關于快遞需要上門,其實此前已經有法律法規:
2011年發布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旒獍b完好,由收件人確認簽字。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但是這些規定最終都淪為空談。
退一萬步來說,如果真的執行下去了,最終受傷最大的也不是這些快遞員。
快遞員為什么不送上門,問題的根據老生常談,就是錢的問題。
由于快遞給的派費太低,每件快遞送上門費時耗力掙不到錢。
所以很多快遞員堅信,如果真的嚴格執行,不上門就罰三萬,大部分人都干不下去,到時候快遞就會癱瘓了。
形成用戶、商家、快遞員三輸局面。
那么這個問題真的無解嗎?未必!
03
多年來快遞行業有個怪現狀。
本來是用戶和快遞公司的矛盾,總會變成用戶和快遞員矛盾。
比如快遞不上門、丟件這些問題用戶一投訴,郵管局就罰款,最后是總部罰網點,網點罰快遞員。
主打一個一分不虧。
所以如果真想解決問題,就需要明確責任人。
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現在的罰款對象“快遞公司”是很模糊的概念。
總部也是快遞公司,加盟商也是快遞公司,到底罰誰要搞清楚,不能讓總部轉嫁罰款,置身事外。
比如出現不上門,要罰款就按比例來,快遞員罰款100,網點就要罰款1000,總部要罰款10000。
畢竟只有罰到總部自己身上,它們才知道疼。
這才是問題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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