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路大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條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據
為實施延安路淮河大橋建設,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政府擬對 延安路大橋項目地塊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
該區域范圍東至國強路一號東側圍墻,南至延安三巷,西至圈堤小區1、2號樓西側,北至圈堤路(濱河南路),具體范圍詳見該項目征收范圍紅線圖(附件)。
第三條 征收補償的標準、方式及安置地點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產權調換方式分為房屋安置和房票安置兩種。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1、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標準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金:
(1)住宅房屋價值補償金,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也可以選擇按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計算。政府確定的優惠價,以被征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結合被征收住宅的具體結構、樓層等狀況,按下列公式確定:
住宅價值補償金=(被征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平均單價-200元/㎡-被征收住宅結構差單價-被征收住宅樓層差單價)×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積
(2)除住改營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補償金,根據被征收房屋狀況,以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3)住改營房屋,視其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的延續經營年限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算房屋價值補償金:
①延續經營滿6年以上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計算;
②延續經營滿5年不滿6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計算;
③延續經營滿4年不滿5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5%計算;
④延續經營滿3年不滿4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計算;
⑤延續經營滿2年不滿3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5%計算;
⑥延續經營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補償。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就近安置在勝利路北側區域。被征收人按以下標準計算應安置建筑面積、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
(1)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實行就近房屋產權調換的,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為基礎上,多層住宅安置房增加5平方米,高層住宅安置房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差價基數為150元/m2。被征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結構、樓層及安置房屋樓層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計算:
等建面差價款=(等面積差價基數+被征收房屋結構差單價+被征收房屋樓層差單價)×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②為滿足應安置建筑面積(不含因異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積)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含多層安置房增加的5平方米,高層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戶型設計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積),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價基數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被征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超出的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價款= 1000元/㎡×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價款=安置房市場評估平均單價×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③被征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④低保戶被征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項第①目標準計算出差價款后,以該款的50%結算;因滿足應安置建筑面積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仍按本項第②、③目標準結算。
⑤安置房樓層系數根據安置房的具體樓層確定,各樓層系數的加權平均值為1。
(2)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實行就近房屋產權調換的,應安置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計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因異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擴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條符合獨立計戶款項中相應標準支付。
②因安置房戶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支付差價款。
(3)非住宅
①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相互結算差價。
②因安置房的房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50%支付。
③被征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1、搬遷補償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次每平方米10元計算。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貨幣補償、現房產權調換、房票安置的,征收部門支付1次搬遷費。
2、非經營性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實施安置時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3%計算;其它非經營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5%計算。
3、裝修附屬物補償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詳見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用于生產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4%計算;用于商業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6%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其搬遷之日起至實施安置之日止按規定標準支付停業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停業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0.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現房安置的,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貨幣補償、房票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業損失費。
第四條 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為3個月,具體起算時間以該項目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第五條 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征收住宅的,過渡期限內的周轉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征收部門提供。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應在得到安置房后騰退周轉房。
第六條 補助和獎勵
(一)補助
1、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門還應按下列標準向其支付貨幣補償補助費:
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貨幣補償補助費=(被征收房屋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平均單價-1000元/m2)×10 m2
非住宅被征收人貨幣補償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20%
對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貨幣補償補助費。
2、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且有效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下的住宅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年內購買住宅的,征收部門另行給予小戶型購房補貼。逾期購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小戶型購房補貼。
小戶型購房補貼標準:購買住宅建筑面積超出45平方米的,補貼標準=(45平方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購買住宅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但未超出45平方米的,補貼標準=(所購住宅建筑面積-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購買住宅建筑面積未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不予小戶型購房補貼。
被征收人持房票以其配偶、直系血親的名義購買房屋的,可享受小戶型購房補貼。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二手房,且房屋買賣當事人存在配偶、直系親屬關系的,不享受房票安置小戶型購房補貼。
(二)獎勵
1、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超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每推遲1天,每平方米獎勵費遞減10元。
2、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年內,在我市市轄區持房票購買房屋的,由房票簽發單位給予一次性房票安置獎勵。逾期購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房票安置獎勵。
房票安置獎勵標準:所購房屋價格大于房票總金額的,按照房票總金額5%計算;所購房屋價格小于房票總金額的,按照所購房屋價格5%計算。
持房票所購房屋可以為住宅,也可以為非住宅。被征收人持房票以其配偶、直系血親的名義購買房屋的,可享受房票安置獎勵。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二手房,且房屋買賣當事人存在配偶、直系親屬關系的,不享受房票安置獎勵。
第七條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住宅獨立計戶優惠的條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獨立計戶優惠的條件為:有獨立的房屋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雖然經公證、判決,但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征收時不作為分別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無產權證件房屋等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可與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合并作為一戶,享受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二)住改營房屋的認定
征收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使用性質由非經營性改作經營性的房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住改營房屋: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或屬1982年(或1996年)地形圖上有標注的房屋;
2、有與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營業執照;
3、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該房屋用于延續經營年限達2年以上。
住改營房屋用于延續經營的年限,應在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內計算。同一住改營房屋分不同時段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間隔不得大于1年,否則,間隔期以前的經營時間不得計入延續經營年限。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最后一次所辦營業執照的有效期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已間隔1年以上的,不得視為住改營房屋。
(三)安置房具體樓層位置的確定
安置房具體樓層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確定,先簽定征收合同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選安置房。安置房的具體戶型、套數及被選擇情況,在安置現場張榜公示。
安置時,房屋征收部門將提前一周,在《蚌埠日報》刊登及安置現場張貼安置通告。若被征收人未按規定的時間來選擇安置房,房屋征收部門屆時有權代被征收人選擇。
蚌埠市龍子湖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局
2024年2月23日
▌來源: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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