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算不算出資了?
新公司法第48條說,股權和債權能用來出資,其中的債權出資,目前的實操中多見于股權投資中,就是投資人借錢給目標公司,公司業績達到了,借款轉化為對公司的出資,俗稱債轉股。我們團隊這陣代理了一起辯論賽,就涉及到債轉股,給大家分享一下:
A公司開始發展不錯,經過了兩輪融資,后來經營不下去了,還負債累累。債權人作為正方找到裁判,向反方投資股東發起了辯論,辯論的主題就是“投資股東是否要在未出資范圍內償還A公司債務。”
正方辯手稱:A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反方投資股東認繳了500萬,沒有實際出資,現在A公司欠正方幾百萬貨款,反方要在不超過500萬范圍內還錢。
反方辯手稱:投資方股東是通過債轉股出資的,有轉賬流水、投資協議、股東決議、審計報告等等可以證明,500萬是真金白銀的出資了,規則沒說實繳出資必須登記,既然如此,投資方股東沒有任何替公司清償債務的責任。
裁判:這500萬是不是出資了,反方提供的證明不太充分,正方得分高于反方,支持正方的主張,即反方要在不超過500萬范圍內替A公司還錢。
目前,投資方股東已經找上訴裁判來辯論。債轉股這種交易方式,實踐中比較普遍,新公司法實施后,我們認為,債權出資經過評估登記等程序,發生類似于A公司這樣的爭議辯論賽應該會減少,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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