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山東德州,一名46歲司機駕車沖撞10多名兒童。那么,他講承擔何種責任?
涉事司機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和涉事司機的主觀意圖密切相關,涉及的犯罪有有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如果涉事司機在道路交通上由于過失而撞傷10多名兒童,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2.如果涉事司機主觀意圖是故意,不論出于報復社會還是什么別的目的,傷害不特定的兒童,那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報道,已造成2人死亡,6人重傷的嚴重后果,這位涉事司機將將根據其行為的主觀狀態及事件的后果來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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