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高價索賠,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王五是一名職業打假人,其多次到多個超市尋找并購買過期食品,向超市索賠。若超市不賠償,便以舉報或到法院起訴等手段威脅,王五以這種維權方式,獲得33000元賠償。
王五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本案屬于維權型敲詐勒索案,這類案件,是正當維權,還是敲詐勒索,該如何區分呢?
兩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區分:
(一)是否具有正當的權利。若具有正當的權利,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維權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消費者是以獲得權利救濟和損失補償為目的,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維權手段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以舉報、起訴、網絡曝光等合法維權方式為手段,還是以毆打、非法拘禁、曝光隱私等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手段;
(四)索賠數額,不是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索賠數額的高低,不能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不能作為定罪標準。
以上區分標準,都是建立在主體是消費者,這一前提下的。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嗎?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不是為了再次銷售,而是為了作為索賠依據,因此,其不是生產者、銷售者,是消費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確認了食品、藥品領域職業打假人的合法地位,因此,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是為了牟利,其維權目的還具有正當性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金,并未對索賠動機進行限制。因此,職業打假人即使是為了獲取賠償金,為了牟利,維權目的也具有正當性,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職業打假人王五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被侵害,采取舉報、起訴等合法手段維權,獲取賠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最終判決王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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