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置“總師”職務,這些“總師”職務大致如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國家航天局總工程師、國家原子能機構總工程師)。
(二)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總工程師。
(三)生態環境部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程師。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五)交通運輸部總工程師、總規劃師。
(六)水利部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總經濟師。
(七)農業農村部總經濟師、總農藝師、總畜牧師。
(八)應急管理部總工程師。
(九)審計署總審計師。
(十)海關總署總工程師、總檢驗師。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總審計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
(十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總工程師。
(十三)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總工程師。
(十四)國家統計局總統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十五)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十六)中國氣象局總工程師。
(十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總工程師。
(十八)國家能源局總工程師、總經濟師。
(十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總工程師、總經濟師。
(二十)國家鐵路局總工程師。
(二十一)中國民用航空局總工程師。
(二十二)國家消防救援局總工程師。
(二十三)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總工程師。
(二十四)中國地質調查局總工程師。
(二十五)長江水利委員會總工程師。
(二十六)黃河水利委員會總工程師。
設置“總師”職務的國務院部門,包括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有關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
上述“總師”職務具體包括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審計師、總統計師、總規劃師、總檢驗師、總農藝師、總畜牧師等。
在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置的“總師”中,審計署總審計師在職務級別、任免方式等方面具有以下重要特點:
(一)審計署的領導成員由審計長、副審計長、總審計師等組成,審計署總審計師為副部級干部;其他部門的“總師”一般是廳局級干部。
(二)審計署總審計師由國務院任免,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總工程師由國務院任免,國務院其他部門的“總師”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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