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足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提請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裁判管轄嗎?
這一陣,我們團隊有一起初級辯論賽,是A公司欠B公司款項,還不上,A公司的股東甲認繳出資1000萬,實際出了300萬,并將股權轉讓給了乙,我們代理B公司作為正方向甲乙發起了辯論,理由是甲乙出資不足導致A公司欠B公司的賬還不上。找到A公司所在地的初級裁判,不過裁判認為自身沒權管轄,需要另請高明。
本周,高一級的裁判發表了最終意見,認為:
一是說,這是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爭議辯論,按照民事辯論規則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辯論,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裁判管轄。”分歧就是這個侵權行為地到底是哪里?
二是說,B公司實際上主張的是甲應出資而未出資導致公司欠帳還不上,故甲應向A公司出資而沒有出資的A公司所在地,就是侵權行為發生的地方,所以,A公司所在地的裁判有管轄權。
一句話,這類辯論賽,債務人是公司的,可以找公司所在地裁判提起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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