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
一、票貨分離、油票分離的模式
甲公司要貨不要票,乙公司要票不要貨。
甲、乙公司約定,甲公司打了108萬給乙公司,乙公司出了5萬,湊成113萬,打給了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丙公司開具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貨款是100萬,增值稅款是13萬,甲公司憑著乙公司的提貨單,去丙公司處把貨提走。
丙公司在不知道甲、乙公司內部約定的情況下,與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收了乙公司公賬轉過來的價款,并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受領發票后,用于申報、抵扣了。甲公司拿著乙公司出具的提貨單去丙公司提貨,或者丙公司根據乙公司的要求,把貨送到甲公司的倉庫。
這種情況下,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真實交易嗎?甲公司、乙公司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
二、借名買房的模式
張三名下有兩套房,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已經沒有購房資格。
為了規避國家政策,購買第三套房,用于投資,張三與李四約定,借用李四的名義,購買第三套房,并登記在李四名下。購房首付款、每月房貸均是張三通過銀行卡號轉給李四,由李四支付給出賣人以及銀行。房產證、購房合同也是由張三保管。
后來房價大漲,李四反悔,不愿意將涉案房產交給張三,張三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是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
這種情況下,張三是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嗎?
三、票貨分離、油票分離與借名買房的比較
票貨分離、油票分離的操作模式、法律關系與借名買房一模一樣。
1.動機均違法。
前者是為了幫助乙公司逃稅,后者是為了幫助張三規避國家政策,因此都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約定均屬無效。
2.都是以他人名義交易。
前者是以乙公司名義跟出賣人簽合同,以乙公司名義支付價款給出賣人,出賣人是將貨物交付給乙公司,將發票開具給乙公司。
后者是李四名義跟出賣人簽合同,以李四名義支付購房款給出賣人,以李四名義還房貸,出賣人是將房產登記在李四名下,將發票開具給李四。
3.內部都有協議。
前者之間的約定往往是口頭,或者會簽訂以不含稅價交易的買賣合同。后者是雙方往往會簽訂代持協(借名協議)議或者口頭約定。
四、關于借名買房的裁判要旨
我們可以從實務當中,司法機關是如何裁判借名買房糾紛,來推斷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的當事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一,在借名買房糾紛中,人民法院都會確認規避國家政策的代持協議無效。
第二,在借名買房糾紛中,案由是合同糾紛,不是確權糾紛。
第三,在借名買房糾紛中,人民法院都不會支持借名人張三的確權訴求,只會責令出名人李四返還首付款、房貸的本金給張三,連利息都不要給張三。
需要指出來的是,在司法實務當中,很多借名人是出于積分不夠、社保年限不夠、出名人資質較好,貸款利息較低等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動機,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在這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會確認代持協議有效,但案由依然是合同糾紛、支持的訴訟依然不是確權,而是責令出名人履行協助借名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義務。這說明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依然是出名人,而不是借名人。
通過歸納,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裁判要旨:
1.出名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有效。
2.無論待持協議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均是出名人。
五、從借名買房的裁判要旨,我們可以得出什么結論
把上述裁判要旨,借鑒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我們就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受票方乙公司與開票方丙公司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相關貨物的所有權人是乙公司。
2.既然與丙公司交易的主體是乙公司,那么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不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乙公司基于真實交易受領、抵扣發票,并不會導致增值稅款流失,依法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既然,抵扣方都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么協助方甲公司也就不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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