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小惡魔”殺人了,對這些“小惡魔”,該怎么辦?
河北邯鄲3名初中生長期霸凌同學小光,3月10日,三名初中生將小光殘忍殺害后,埋尸于村南廢棄蔬菜大棚內。
能追究這3名初中生的刑事責任嗎?
以前不能,現在能。
以前,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年齡小于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論罪行有多么嚴重,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后,情況發生了變化,《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周歲降低為12周歲。這意味著,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不是的,要追究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必須嚴格滿足以下四個限制條件:
一、罪行條件,必須是實施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二、結果條件,必須是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并造成嚴重殘疾;
三、情節條件,必須屬于情節惡劣;
四、程序條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能判這3名初中生死刑嗎?
不能。
《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意味著,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被判死刑,既不能判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死緩,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
這3名初中生,年齡應該在12周歲到14周歲之間,符合年齡條件;殺害一名同學,涉嫌故意殺人罪,并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符合罪行條件和后果條件;這3名初中生長期霸凌小光,殺人埋尸,且撒謊逃避偵查,情節惡劣,符合情節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可能性很大,程序條件也應該會符合。
因此,這3名初中生將會被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但不會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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