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殺人案件再次讓刑事責任年齡成為焦點話題。在刑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理論依據在于未達責任年齡的孩子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的刑事懲罰沒有意義。但是,這種理論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在世界范圍內,有關刑事責任年齡,大致有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兩條道路。
樂觀主義持進步主義的觀念,認為人性在本質上是純良的,尤其是孩子 ,他們出生時只是一張白紙,等待著后天的涂抹,因此隨著社會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會臻于完美。所謂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對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應以教育改造為主。樂觀主義認為,如果一個人認識到犯罪的嚴重性,他是不會實施犯罪的。有學者就認為,大多數犯罪的基本解決辦法是經濟的,如住房、健康、教育、就業等等,只要消除貧困,就能大幅度地減少犯罪。
現實主義則認為,人從出生開始就有幽暗的成分 ,無論時代如何進步,經濟如何發展,人性幽暗的現實都無法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人性從來都是彎曲的曲木,人性絕非虛無的白紙,世俗的法律無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務是對罪行進行懲罰而非對犯罪人進行矯正,對待未成年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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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傾向于樂觀主義 ,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意大利,這些國家的刑法都和我國一樣,認為不滿14周歲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當然,這些國家都規定了完備的少年司法制度,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專門的少年司法審判制度。
普通法系則以現實主義居多 。普通法最初有無責任能力的辯護理由(doli incapax),不滿7歲的兒童被推定沒有犯罪能力,這個推定不容反駁。但7歲以上不滿14周歲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其無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駁,如果公訴機關可以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意義,知道是非對錯,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隨后,許多普通法系國家拋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如美國有35個州沒有設置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從理論上來說,在這些地區,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其他15個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6歲到10歲不等。英國也放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這兩個司法區,其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 不滿10歲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蘇格蘭司法區,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則是8歲。
圖表轉自澎湃新聞2022年7月6日報道,《少年與惡的距離——中國未成年犯罪實錄》
我國刑法曾經以14周歲作為有無責任年齡的標準,在法律上推定不滿14周歲,沒有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法律邏輯清晰明了。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如果經驗事實不斷地證明法律邏輯存在問題,那么這種邏輯命題就值得修正。從發生過的多起不滿14歲的孩子實施殺人等嚴重犯罪的案件來看,認為他們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邏輯很難服眾。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惡意年齡補足制度。它并未整體性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對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一種例外性下調,對于兩種特定的犯罪經過特定的程序,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如果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行為,同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對于特定犯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說,法律在經驗中不斷走向完美,但是它無法做到徹底的完美,因為我們都是有限的人。
樂觀主義認為罪犯不過是病人,因此最重要是給他們治病,而不是懲罰。然而,一旦將犯罪替換為疾病的概念,道德譴責也就不復存在。你會譴責一個性侵罪犯,但是你又如何責罵一個性癮癥者呢?今天有很多罪惡都貼上了疾病的中性標簽。據說有人殺妻,其辯解理由是,因為工作壓力太大,所以患上了精神疾病,所以責任全在公司,公司是殺人犯。
這種樂觀的道德相對主義也就讓人們失去了批評邪惡的力量。在樂觀主義看來,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責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會,比如教育制度、經濟制度等等,總之,責任都是別人,孩子本質上是好孩子。但這是不是有甩鍋的嫌疑呢?這種邏輯是不是也有偽善的嫌疑呢?
法律從來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它本身就是無可奈何的他律。對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養對人對己的尊重。 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對于犯下彌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進行必要的懲罰,只有懲罰才能帶來改造的效果,讓人知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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