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案件一:
A自治區B市C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酒精含量為219.65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公訴意見。經查證,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證實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馬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為安爾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檢驗》(GB19522-2010)5.3.1之規定:“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
本案中,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馬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爾碘為醇類消毒液,造成檢材污染,故公訴機關提供的血醇檢驗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情形,依法應予排除。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對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無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二:
A自治區B市C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酒精含量為172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公訴意見。
經查證,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證實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陳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為安爾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檢驗>(GB19522-2010)5.3.1》之規定:“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本案中,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陳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爾碘為醇類消毒液,造成檢材污染,故公訴機關提供的血醇檢驗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情形,依法應予排除。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對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無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案件三:
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以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據。但本案中,提取上訴人陳某血樣時使用了含醇類的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違反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5.3.1“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之規定,且血樣的保存、送檢程序不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委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以及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血樣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未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對該血樣酒精含量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陳某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B市C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相關規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GA/T1556-2019)
二、血液采集
(4) 提取血液樣本時,皮膚消毒劑宜使用不含醇類的聚維酮碘、0.1%苯扎氯銨溶液、0.1%苯扎溴銨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雙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應使用含醇類或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消毒劑。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5檢驗方法
5.3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3.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按檢驗規范封裝,低溫保存,及時送檢。檢驗結果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三、法律分析
對醉駕人員進行血樣提取的過程中,消毒時只能使用不含醇類的消毒液,包括不含醇類的聚維酮碘、0.1%苯扎氯銨溶液、0.1%苯扎溴銨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雙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得使用含有醇類或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消毒劑,如酒精、碘酊(碘酒)、潔爾碘、康爾碘、愛爾碘、復合碘等。
如果使用了含醇類的消毒劑,則血樣受到污染,無法排除抽取的血樣中可能含有消毒劑中的乙醇,血樣鑒定意見會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法院會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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