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產財務吹大牛造大假,出具財務報告的會計師中介要負責任嗎?律師解析……
恒大地產通過財務造假,收入利潤翻倍,被罰款40多億,正所謂總是要還的。記載收入的審計報告是會計師中介作出的,會計師中介要負責任嗎?
恒大地產被曝出在財務上過于夸大, 比如2019、2020年分別虛增收入2139.89億元、3501.57億元,對應夸大的利潤分別是407億元、512億元,虛增的比例都在一半以上。同時,2020到2021年,恒大發行了5只公司債,總規模達到200多億。什么情況下不能發行公司債呢?規則之一就是“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這么看來,恒大2020、2021年發行的公司債和2018到2021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有關,現在這些報告中的數字離了大譜,出具報告的財務審計中介是否要負責任呢?
這類情況下,審計中介可能會卷入到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等爭議辯論賽中,我們僅僅來聊聊對投資者有什么樣的責任?專業的術語叫虛假陳述責任,主要的規則見證券法第85條和163條。在實操中,有這樣一些辯論賽。
比如早期的五洋債辯論中,投資者作為正方主張A會計事務所賠償,會計師事務所辯稱“是按照規則審計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都符合規則,且不知道審計報告將用于發債;審計報告不影響投資者決策,正方投資損失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即使有過失,也只是輕微的,和債券無法兌付沒有關系,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損失沒有任何賠償責任?!?/p>
裁判認為“A會計師事務所在沒有獲取充分恰當的材料情況下,認可五洋的“對抵”賬務處理,明知審計報告要用于發債,沒有調整項目風險評級并進一步審計,按規則,A屬于重大過失,需連帶賠償投資者損失?!?/p>
又比如最近的勝通債辯論,勝通集團2013-2017年虛增收入615億元、虛增利潤119億元,初級裁判在判定投資者損失時,扣除了40%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因素,就是說虛假陳述對投資者損失影響程度只有60%,而會計師事務所也是要連帶賠償投資者損失。
還有14富貴鳥債券的辯論,投資者在持有債券期間,債券的發行人富貴鳥股份公告稱“有大量未披露的對外擔保,由于對外擔保產生的賠償導致了巨額現金損失,致使無法兌付債券”。同時發行人于2018年7月進入破產程序,2020年12月破產程序終結。有投資者以虛假陳述發起辯論,主張“B會計師事務所在2014年和2015年均對富貴鳥出具了標準審計意見,沒有提及任何擔保,應賠償投資者債券無法兌付的損失?!?/p>
裁判認為“B沒有函證定期存款是否被質押、用于擔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情況,也沒有在工作底稿中說明沒有函證的理由,酌定其對投資者損失承擔約3%的賠償責任?!?/p>
那么會計師事務所在干財務審計這些活時,到底該怎么做,才能夠免責?用會計業內一位朋友的話說就是謹慎點審計,能多查就多查;謹慎點查證據查材料,能多看就多看;謹慎點下結論,活不到位絕不輕易出結論。如果干活時沒有做到這些,以致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裁判一般判定審計機構有過失,可能涉及按比例的民事賠償;如果是配合企業夸大財務,那是造假,裁判會毫不猶豫掏牌判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前面三個辯論賽,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另外,2012年香櫞曾經做空恒大,主要說了三點“一是說恒大至少使用6種會計手段掩蓋資不抵債,扣除虛增資產,恒大真實賬面凈資產應該是凈虧損360億元;二是說恒大造出一個復雜的龐氏類型的融資模型,財務與經營都在走鋼絲,包括過度負債、現金流不足、高風險的信托融資等;三是說恒大管理層揮霍資產,比如滿足董事長的偏好,向足球等領域投資超過25億美元。香櫞并非是先知先覺,而是做了理性的分析,只是當時他人皆醉也。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希望我們能細細品味,牢記理性分析和邏輯判斷之精神。
回到恒大這個財務造假,出具財務報告的中介是否要對債券投資者擔責呢?我們看,恒大的虛增收入方法有比如“樓盤沒完工、沒交付的前提下,把預收賬款提前確認為收入等等”,恒大的夸大收入的規模也是空前的,可以說恒大財務上吹牛,都吹上天了,出具財務報告的審計中介應該有所察覺,但是卻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此,我們謹慎的認為,恒大的審計中介可能會對投資者索賠承擔相應責任。當然,如果是審計機構盡到了責任,也使出了看家本領,仍舊沒有發現有假,那裁判也不會判定其擔責。
順便說一下,新公司法中第257條對中介機構也提出了要求,這一條第二款是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F行公司法第20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這些都是財務中介機構搬磚干活時要重點關注的,避免說磚沒有搬到位,反倒砸了自己的腳。
最后,說明一下,恒大的財務審計機構責任到底會如何?以裁判的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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