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業務也曾迎來過一片清明。現如今為了逃避監管,一些助貸機構、互聯網小貸機構等偷天換日,通過強行搭售會員服務和商品,或通過虛假購物再轉賣放貸等手段,變相抬高實際使用成本。而今年315曝光的“同程金融”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自2019年315晚會曝光“套路貸”“714高炮”,高額“砍頭息”“暴力催收”后。整個金融市場迎來當頭棒喝,同時也迎來了一片清明,但可惜好景不長。
近日,「金融幫」收到看到很多關于“網貸利率到底有沒有標準?發現貸款利率過高該怎么辦?等等相關話題,對此我們找到合作律所進行了相關咨詢。
問題一:網貸利率到底有沒有標準?
出借類型不同標準不同。「金融幫」根據審判文書的判決案例以及和律師交談來看,出借人是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類型,而出借人是非金融機構及其他的為民間借貸類型。
對于這兩類所涉利率上限的審查認定,法院的處理方式也有所區別。依照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而最高法《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第一條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以及判決案例來看,金融機構類標準:最高年利率24%上限。民間借貸類型標準:最高利率標準是LPR的4倍上限。
按照3月20央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年期LPR3.45%為例,民貸借貸類型的最高標準是3.45%*4=13.8%。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最高利率上限包含了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的結論。
此外,相關多條法規也均有提到,金融機構應在事前向借款人明示貸款主體、貸款年化利率、還款付息安排等基本信息。金融機構作為合同的格式條款提供者,在簽訂合同前應當對上述基本信息履行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以使貸款人能夠注意和理解貸款的實際成本。否則,借款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格式條款的規定處理。
問題二:發現貸款利率過高該怎么辦?
上面已經說明了出借類型不同利率標準也不同,所以先要確認一下借款的類型性質。根據實際到賬金額,月還款金額,還款月份算出實際利率(如看官老爺算不清楚,也可評論或者私信我們幫您計算),在進行對比是否超過!
如發現利率超過對應類型上限,你首先要做的是留存好相關材料,致電官方客服協商(建議錄音留存),說明利率過高問題,要求調減至合理水平,從新簽訂合同,也可將這一情況投訴舉報相關監管部門。
渠道一: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你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渠道二:互聯網金融協會官方投訴;渠道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服務平臺(小程序);渠道四:全國12315平臺;渠道五:中國消費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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