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嗎?
2018年1月,27歲的李某進寧波某服裝公司任總經理助理。雙方簽訂合同,李小姐是一名設計師,從2016年年底開始,她開始為一家設計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項目開展工作,而讓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雖然為公司工作,但公司卻遲遲不愿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辭職,并將公司訴至黃浦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對此,公司認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李小姐是在為案外人工作。
庭審中,為證明自己的確屬于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李小姐一連提交了20余組證據,包括公司的通行證,銀行轉賬明細等等。而為了證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實際管理人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與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費用報銷事項等內容。雖然李小姐為微信記錄進行了公證,并證實該微信號就是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質疑微信的來源和真實性。
【案例解析】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她日常進出設計公司的工作場所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公司對她進行管理等事實,因此確認李小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僅要支付李小姐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還要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金等共計近8萬元。
相關知識點
當前電子證據的種類早已從早期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逐漸擴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考勤數據等各種形式。在該院的審判實踐中,已出現了多起涉及新類型電子證據的勞動爭議案件,所要證明的內容囊括了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終結,以及入職時間、崗位工資、辭職原因、加班與否的認定等方方面面。
其實早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不過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是不行的,還得有其他證據輔證。如果只有單獨的微信聊天記錄,還不足以證明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還應當具備其他的證據予以輔證,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進行的銀行轉賬記錄……
比如:
1、微信請假要明確一點:微信請假是否符合公司程序?如果不符合,一般會按曠工算處理;
2、如果是特殊情況,比如突發疾病,發生意外,那么急的事情,建議還是先電話給領導口頭請一下,因為微信和QQ請假,往往表明這個事情不是急事,請問建議還是按照公司請假流程走。
歸根結底,微信作為信息化時代的通訊工具,微信聊天記錄仍然應當符合電子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三要素。
不僅是員工需要注意,咱HR小伙伴更要關注,特別是在平時的工作中,凡事涉及金錢和事項確認的聊天、截圖等,一定要注意保存。HR需要養成良好的備份習慣,同時也要避免說一些對公司和員工不利的“證據”,通過上面的幾個例子,確實要對電子證據引起重視。還是那句話,企業合法合規處理員工問題,就不會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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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ometime
編制:202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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