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只看到一張截圖,還以為可能是個假新聞。
截圖里是女兒和媽媽的對話,絕筆。
但是剛剛看到,福建省晉江市教育局通報:2024年3月24日22時許,晉江市一初中學生李某凡被發現從租住處墜樓,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當地教育局已會同公安等部門成立專門工作組,事件調查和善后處理等工作正在進行中。
接著去查了查,有報道稱,在受害者手機里,受害者的母親發現女兒多次向霸凌者的轉賬記錄,數額100-350元不等。而且據遭受霸凌女孩的同學敘述,霸凌女孩的不止一人。
前不久剛發生一個打死的,這里又發生一個疑似被逼死的。一腔悲憤,實在忍不住問問:
未成年人保護法首先就是應該保護這些遭受霸凌、傷害的未成年人,對吧?
想來沒有第二個答案。就算是政治正確的答案,也應該如此。
常識告訴我們,如果是成年人侵害了未成年人,一般成年人要因此承擔更重的刑罰或處罰,那么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呢?只能因為侵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就從輕發落,或者不發落嗎?這對被侵害的未成人公平嗎?
多年來,我們在糾結于年齡分層的同時,可不可以有些事實分層?
比如,可不可以區分惡意傷害、過失傷害、慫恿傷害等不同性質的侵害行為。像此前邯鄲初中生被害一案中,甚至有兩次挖坑、預謀殺人的嫌疑,面對這種主觀惡意疑似極大的情況,可不可以本著保護潛在的其他未成年人的原則,給予必要的刑事處罰或自由限制?
事后諸葛亮,不如事前姜維膽。我們的法律又是否可以鼓勵一些孩子在遭受侵害時,勇敢地站出來反擊?如果在這樣的自衛中“不小心”傷害或者致死對方,考量實際情況給予免責?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思路,難道不該是給受害者壯膽、給侵害者震懾嗎?這難道不該和“第二十一”里的正當防衛邏輯是一樣的嗎?
在過往的一些案例中,還有一些未成年人懂了點法律,或者干脆就說他們鉆了法律的漏洞,在侵害的同時,直言揚言自己反正不滿14歲、12歲,“還能再欺負你兩年”……對于這種明知故犯的,可不可以有些針對性的壓制?
我不知道,自己如果是被害孩子的父母,會做出什么事情來。但是我也想知道,立法者、司法者在查處這些案件的時候,心里是否也有憤憤不平?如果一個問題,人們普遍感到不滿意、不對勁、惡化了,那么該不該盡快、盡可能徹底地改變它?
當這種事情多了,是不是也是“不敢生”的一個因素呢?
孩子留言說,來生她還想做媽媽的女兒。但是如果又碰上霸凌的同學呢?
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真正把未成年人保護起來,無論侵害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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