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嚴格公正執法,維護行業秩序。辦法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裁量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主觀過錯程度相匹配。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已經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認定責任人責任時,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活動,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等情形作為不予處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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