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理人將公司貨款據為己有,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錳業公司與王五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王五代表錳業公司向鋼鐵公司銷售錳礦石,王五負責簽訂合同和財務結算。雙方協議約定,錳業公司按每噸100元給王五提成。簽訂授權委托書后,王五以錳業公司名義與鋼鐵公司簽訂錳礦石銷售合同。
一日,王五拿著錳業公司的收款收據,將鋼鐵公司登記為錳業公司貨款的70萬元承兌匯票取走,然后背書、兌現,將其中50萬存入個人銀行卡。
錳業公司發現后,報警。
警方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將王五被抓獲歸案。
另據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認定,錳業公司欠王五居間費72萬余元。
本案歷經一審、重審、重審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法院判決王五無罪。
您認為,王五為什么無罪?
法院認為,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據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王五與錳業公司之間是民事居間代理關系,王五只是錳業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錳業公司的員工,王五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因此,法院判決王五無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