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地”一詞在戰國末年較為通用,具有一般性,其意為“剛剛攻占的別國土地”。就簡文記載來看,秦“新地”從統一前到統一后一直存在。秦“新地”有淮陽、潦東、洞庭、蒼梧等地,這些領土均為古六國領土。從時間和地域兩個因素來看,故燕、故代、故齊,以及后來攻占的嶺南三郡、河南地也屬于秦“新地”的范疇。
一、日月共清晨,朝霞映海濱
秦國在攻滅六國過程中以及統一天下之后,以故秦為本,將除此之外新占領的領地稱之為“新地”。故秦的地域范圍東到東郡、南到南郡、北到太原上郡、西到隴西郡,包括內史地區和隴西、北地、上郡、河東、太原、上黨、三川、東郡、南陽、南郡、漢中、蜀巴十二個郡,這十二個郡也即睡虎地秦簡《置吏律》中的“十二郡”。
故秦與“新地”之別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秦本國與故六國之分。秦將“十二郡”的地域范圍認作故秦,而將除此以外的地方看作是“新地”。從古秦的角度來說,古人對“十二”這個數字較為青睞,認為這是天之大數。
呂不韋主政秦國之時,對秦國進行了—系列的改革,包括文化與鑄造制度改革、郡縣制改革,將秦國徹底郡縣化。不僅將秦法在整個秦國范圍內推行,還將此時的郡數“十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設置了東、西、南、北四個方位郡。
王政十七年,秦國滅韓占有的土地,雖然政治上歸屬秦國,由于不屬于“十二郡”范圍,也未進行秦制改革,故而被秦國認為是“新地”。秦國的整個國家地理結構分為四部分:內史為核心地區,十二郡為第二層,“新地”為第三層,朝鮮、南越、西南夷等為第四層。
在秦國推行郡縣制的過程中,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改造舊縣,另一種是設置新縣。秦國對新攻占的他國領地,早期主要采取分封制,也即分封給功臣與宗室,之后再進行郡縣化。
新地后期主要是以屬邦的形式進行統治,在這個過程中進行郡縣化改革,待官僚制和宗族制解體,郡縣化逐步完成之后,則轉化為純粹的郡縣制。“新地”主要采取這一模式。
“十二”之數既然是古人對天數的認知,秦人在早期和統一天下之后亦頻繁使用,因此秦國在擁有“十二郡”之時,將“十二郡”寫入法律固定下來。秦郡數目達到了“天之大數”,因此秦人將此時秦的領土范圍看作是達到了穩定的地步,以至于再攻伐獲得之土地,秦人不再將其等同視之,而稱之為“新地”。
在秦兼并天下的過程中,除秦始皇外,我們無法繞過的一個人便是呂不韋。呂不韋本為商人出身,他一手操縱公子異人登上王位,并繼續輔佐年幼的秦始皇,始皇即位之時年僅十三歲,直到王政十年,呂不韋才身亡他鄉。
盡管他的結局奪爵遷蜀,飲鳩而死,正如一百多年前的商鞅一樣,這恰恰反襯出彼時呂不韋權勢之大。秦國的十二郡最后一郡東郡置于王政五年,而此后十二年時間未設置新郡,王政十七年開始,秦國以此故秦為本,滅了六國。
從春秋戰國時期古人的觀念以及秦國的實際出發,秦國之所以將故秦之外的領地看作“新地”,是因為古人對“十二”這個數字有著悠久的崇敬之情,這種崇敬之情甚至一直到西漢太史公作《史記》仍然不衰,而秦人更是如此。
二、賓鴻向南土,戰士守邊疆
從早期的青銅銘文“十又二公”到后來的“數以六為紀”與十二金人,無不與“十二”相聯系,這種對數字的迷戀一直到西漢仍未衰。
加之秦國在王政五年時,郡數恰好達到“十二個”,東到東郡、南到南郡、西到隴西,北到上郡、太原。而此時呂不韋當政,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徹底的秦制改革,使得彼時的秦國渾然一體,并將此時全國的郡數范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新地”由于不在“十二郡”之內,又未進行秦制改革,故而不被認為是故秦,而是“新地”。春秋戰國時期,時人對國家結構的一種流行看法便是服制制度,其中最流行的是五服制度。
秦之地是秦王政五年之后形成的,包含有后來的內史之地以及隴西、北地、上郡、河東、太原、上黨、三川、東郡、南陽、南郡、漢中、蜀巴十二個郡。而“新地”則是除此之外的所有故六國領土,另外始皇三十三年設置的南海、桂林、象郡也屬于“新地”的范疇。
呂不韋主政期間,他在故秦的范圍內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這些改革包括地方行政改革,推行郡縣制、調整封君封邑。
從秦末起義來看,這次改革是相當成功的。而“新地”由于是故六國之地,政治文化與社會風俗地域性強,秦法與故俗之間的矛盾突出,郡縣制的推行受到重重阻力,使得故秦以秦法為主,而“新地”以故俗為主,從而導致兩地短時難以相容。
秦始皇硬將秦法推行到“新地”,使“新地”郡縣化也是秦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地”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與故秦相比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春秋戰國時期一度流行的畿服制學說為“新地”的存在提供了理論淵源。
“新地”在無形之中充當了當時文化精英口中的“賓服”,秦政府也默認了這一存在,并將其作為官方術語之一普遍運用于行政文書當中。
三、寒露夜生涼,黯云遮月光
周秦之變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從宗法社會到郡縣社會,而秦在促成這一轉型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模式有兩種,新置縣和改造舊有之縣,以便形成官僚制,促使宗法解體,這兩種方式貫穿秦國推行郡縣制的始終。對于新占領的地區,前期主要是先分封,后推行郡縣。
新地在后期先設置屬邦,再推行郡縣,待郡縣化完成之后再置郡。對于那些蠻夷戎狄族群聚居的地方,官僚制與族的解體較為困難,繼續實行屬邦制。秦國兼并六國之后所采取的措施,無一不是針對“新地”。
“新地”本非秦地,各地的風俗相殊,就地方行政而言,齊國有“五都”,燕國有“都縣”,楚國州制等等,在治理的后期,秦國統一摧毀它們原有的制度,堅定的推行郡縣制,并在新地里新建城池。簡牘中的地名多有“新”,如“新武陵”、“新襄城”、“新陽成”、“新城父”,就是將武陵摧毀之后又新建城池,可見一斑。
這種做法被秦統治者粉飾為“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例如銷毀“新地”存在的兵器,將兵器統統聚之咸陽,模仿夏禹鑄造九鼎,鑄造十二金人,以此震懾新地的黔首。秦國將商鞅變法以來確立的編戶齊民推行到“新地”,為新黔首重新編訂戶籍,以便與故黔首相區別。如果有黔首敢不從者,殺之無罪。
新地也可用來懲處犯了錯的官員,例如向“新地”派遣故秦之地的官吏,這些官吏大多是作為被懲罰者而去,他們牢牢地監控“新地”地一舉一動。秦人對待新地的反抗勢力進行大力地鎮壓,并將反抗勢力發配到“難亡所”和“少人所”進行苦作,讓他們終身不能離開。
結語
秦朝對于“新地”采取強硬的態度。秦朝占領新地后,摧毀其原有制度,并新建城池。秦王朝銷毀新地原有的兵器,通過頒布嚴厲的法令以震懾新地的黔首,對于不從者,還可殺之無罪。新地也被用來懲處有罪的官員,成為秦朝大臣人人畏懼的苦寒之地。
參考文獻:
《西羌傳》
《置吏律》
《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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