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國古代的工商業結構、制度和政策中,秦承上啟下,具有典型意義。盡管“抑末”二字概括秦國秦代的工商業政策及其管理制度,不過人們較少注意到另一更為重要的方面,即秦朝的工商業一直在隨著整個時代不斷地進步。
一、不戀經商利萬金,晚來古路問家音
商鞍變法時遷都咸陽,他在設計興建咸陽之初,就充分考慮到了發展官營工商業的各種需要。據考古工作者的初步發掘和勘探,咸陽北原宮殿區的南方,就有手工業作坊區和居民區,居民區以東是商品交易中心—市,并設有市門。
這說明商鞅變法一開始就很重視發展官營工商業,秦蜀郡守張若等在興建成都時,也“置鹽鐵市官并長盡,修整里閣,市張列肆”。
這說明秦朝重視發展官營工商業的政策,得到了始終如一的貫徹,并從都城推廣到了其他城市,故到了戰國中晚期時,秦官營工商業主要是手工業的機構之多,規模之大,是十分驚人的。
同時,秦朝產品的數量、質量諸方面也都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就其官營手工業經營的項目而言,可歸納為第一的是上木工程及有關的制作,其次是織造、鍛造及各有關服御禮器的制作。
《法律問答》記載:“告人目邦亡,有秩吏捕闌亡者,少邦亡,逃出國境闌亡。”
最后是軍器,四是貨幣,五是鹽、鐵生產。前三項主要是為王或皇室及各級統治者和軍隊服務,后二項的服務對象包括了全社會。
商代西周實行“工商食官”,這個“官”當時只是各級世襲封君、貴族私人的辦事機構,其作坊、肆市、商場也完全為他們私人所擁有。
秦朝的王室雖也擁有作坊,但它與全國眾多的諸侯、大夫等各級貴族所控制的作坊完全不同。生產多少,產品歸誰所有,怎樣分配等問題,一般都由擁有作坊的貴族自己任意決定。
不同的是,秦朝實行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工室的制度,所有的產品都要上交中央,各級官吏對工室只有管理監督權,而無所有權、分配權。秦律規定每年對各單位進行考核評比,對被評為下等單位的官吏進行經濟懲罰。
評比的基本標準是官府下達給各作坊的生產指標,能否完成政府下達的生產指標,是每年各單位評比的主要根據,這個指標的最低標準就是‘不負費”,即不能虧本。
二、 經商逐毫末,索米慁畿邑
從朝廷地到方、到各作坊、各曹,最后落實到每個工匠、奴隸的頭上。《秦律》對作坊產品的質量還作了原財上的規定,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列于同一項目內出賬。為了確保質量,秦政府還進一步發展了“物勒工名’的制度。
《禮記》在戰國至西漢初年,主要是儒家關于風俗禮制的論文集,絕大部分都只是一種學說,但秦國卻把它作為法律,來執行了《工律》規定官營作坊制作的器物或官有的器物,都必須加上標記,其目的之一就是便于質量檢查。
如目前已發現的“五年呂不韋戈”、“八年呂不韋戈”、“上郡二十五年戈”、“蜀郡二十六年戈”等,都銘記有該產品生產的時間、單位、具體負責、具體操作的工匠,甚至還要奴隸的姓名。
若將來發現質量不合要求,便可據其刻識懲處有關人員。由此可見,秦政府對產品質量的重視與對技術力量的重視是一致的。
《秦律》記載:“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承貨各二甲縣工新獻,殿,登音夫一甲,縣音夫、垂、吏、曹長各一盾”
《秦均工律》規定無基礎的學徒工的學徒期為兩年,頭一年要求達到規定產額的一半,第二年與老工匠相等。有一定基礎的學徒期為一年,能提前學好技術的要上報給獎,滿期未學成的也要上報內史,顯然要給一定的處罰。
《均工律》還規定奴隸只要有技術,可作工匠,就不讓他做趕車、烹炊一類的勞役。這同樣反映了秦政府對技術力量的重視。商周手工作坊內的勞動者原則上都是奴隸,所以他們也象其它物品一樣,常常被一個主人‘賜”與另一個主人。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各國對賦稅制度的改革,各國宮府作坊內才出現了少數身份自由的工匠,當時稱之為“工”。根據秦簡資料,這些工匠至少有以下三種來源。第一種是居貨贖債或替人到官府作坊贖債的私營工匠,他們一天的勞動可折合為當時的八錢,若吃官府,則為六錢。
秦官府作坊中雖仍以奴隸為主,但自由工匠的數目也很大,根據銘文資料證明,每具體負責制造一件器物的兩三個人中,就有一個工匠。他們的名字排在各種官吏之后、工隸臣之前,其地位高于工隸臣是沒疑義的。
官府作坊中自由工匠的出現,與商周時期相比,顯然具有歷史性的進步。商周時期各級封君貴族私屬作坊內的奴隸,通常是以族為基本單位乙到了西周中晚期,奴隸的基本單位轉變為“家”公。在秦官府作坊內的奴隸中,已不見“族”、“家”這些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基本單位。
商周時工隸臣屬各級世襲封君、貴族的私產,秦卻為國家所有由此又引起了對工隸臣管理的變化,商周時貴族完全憑個人意志行使主宰,而秦官府在原則上卻異根據法律,和其它制度進行管理這些都是不能忽視的歷史進步。
三、沈李浮瓜冰雪涼,針線慵拈午夢長
商周工隸臣一般不能免為庶人,世世藩息,代代為奴,而秦工隸臣卻有可能免為自、由工匠。這也是一種進步。另外,秦官府作坊實行勒名制度,甚至工隸臣也要勒名于器物上秦勒隸臣名于物,表明他們不再是為某個人勞動,而是整個官府以及他們所代表的社會勞動。
工隸臣開始對官府、對法律、對使用武器的軍隊、對社會負有責任,表明社會已逐漸開始把他們當作人,而不是物來看待了。秦官營作坊的產品,主要是供皇族統治集團、軍隊和各級政府機構需要,有余時才作為商品在市上出售。因此,秦的官營商業與宮營手工業相比,是很不發達的。
盡管如此,廢分封、行郡縣這一政體變化在官營商業活動領域,也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奴隸制時代,各地通都大邑或鄉鎮的商業活動,為各級封君貴族所控制、壟斷,這就是所謂的“工商食官”。
秦推行邵縣制后,這種局面也隨之消失,代之而起的是經濟力量更強百倍的國家。官辦的“作務市”,就是官營作坊直接在‘市”上開設的商店。“官府市”,即官府在“市”上開設的綜合商場,其商品來源可能主要由“作務’提供。史載秦滅巴蜀后。
在各級奴隸主貴族勢力所及地區,工商業活動為各級貴族所把持,民間私營工商業者不僅社會地位極低,數量也少,經營規模也很小從春秋齊國管仲改革后,這種結構就開始發生變化,到戰國時的秦國,變化的總趨勢仍是向前而不是倒退。
《禮記·月令》記載:“命工師效工,必工致為上,物勒其名,以考其成,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
秦簡《金布律》說明秦的商人“賈市居列者”按戶組成了“列伍”,建立了“市籍”。雖有市籍者在某些時候、某些地區會受到某些人的歧視。但它表明秦政府在法律上已承認了私營工商業者的編戶齊民的社會地位,與商周那種把工商業者與奴隸相比的情況,顯然具有歷史性的進步。
商周時期形成的視工商業活動為賤役的思想,在秦也得到了進一步克服。秦以大商人呂不韋為相,為“仲父”,始皇帝竟能破格禮待實業家女首富,使他們名顯天下。這些都是工商業者社會地位提高的表現。
從秦統一戰爭需要的角度來考慮,把私營手工業者納入官府作坊,使之能按政府的統一計劃進行生產,也有一定積極意義。《金布律》說明秦國已把商賈的“市籍”固定下來,并建立起每五家人一組的相互監督的“列伍”制秦國的“市”上有官吏巡察。
從出土的大量秦“亭市”陶文資料來看,負責巡市的官吏應是亭吏,即由亭兼管“市”上的治安和市稅收入等匆。第二、貨幣管理制。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前,秦本土至少同時使用銅錢、布匹、金三種貨幣廠這就容易造成貨幣浪亂。
結語
由此可見,秦國在古代的工商業方面具有較大的進步意義。秦代的工商業政策和管理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統治者在制定法律之初,也十分重視發展官營工商業,利于手工業發展的政策得到了貫徹,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大大促進了工商業在秦朝時期的發展。
參考文獻:
《秦律》
《史記》
《金布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