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非法采砂?
判刑、罰款,一個不少!
典型案例
【一】
樊某某、翟某某等4人非法采砂案
2020年9月15日,洛寧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在日常巡邏中發現,洛寧縣城郊鄉寨禮村南側河道外灘地中有人涉嫌非法盜采砂石,后經縣公安局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翟某某、余某1、余某2等人,在未辦理任何采礦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洛寧縣城郊鄉寨禮村南盜采砂石毛料,合計毛料資源量4299m3,非法獲利14.71萬元。
2022年1月6日,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翟某某、余某1、余某2等人提起公訴。2022年4月2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樊某某、翟某某、余某1、余某2有期徒刑半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0.7萬元。
【二】
梁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砂案
2022年3月9日,洛寧縣長水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巡河時發現,有人在洛寧縣長水鎮后灣村河道內非法采挖砂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執法部門當場抓獲。經查,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3月9日,梁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洛寧縣長水鎮后灣澗河道內采挖砂石,非法獲利33.46萬元。隨后,同案人員王某某到洛寧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梁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3萬元。
2022年11月1日,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12月6日,經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定梁某某、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三】
王某某非法采砂案
2023年5月5日晚,洛寧縣水利局水政執法大隊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洛寧縣城郊鄉溫莊河灘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挖砂石。后經執法人員核查取證,當事人王某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洛寧縣城郊鄉溫莊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非法采砂活動,違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法。
縣水利執法部門,根據《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王某某處以1.3萬元罰款,追繳違法所得600元,王某某同意處罰,并于2023年5月22日繳納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和作業方式進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許可證,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節選)
【立案追訴標準】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1.無許可證的;
2.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3.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4.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5.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未經處理的,價值數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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