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徐波和湯敬之間的民間借貸案的一審判決書,此案確有不少問題。
一、關于簡易程序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本案當中,對于雙方是否具有借貸的事實、借貸金額究竟為多少的爭議極大,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究竟為民間借貸、保管還是同居析產爭議極大,不應該適用簡易程序,應該由至少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依照普通程序來審理。
二、關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保管或者同居析產關系對財產歸屬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本案當中,究為何種法律關系對案件結果影響極大,人民法院應當有初步認定,如果認定法律關系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應當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同時,也應當允許當事人根據庭審情況變更訴訟請求。原告已經申請變更訴訟請求,法院如予以拒絕,應當在判決書中闡述理由。
三、無論本案屬于民間借貸、保管還是同居析產,其原則都是財產各歸各所有,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占有別人的合法財產。
從原告陳述的情況來看,湯敬沒有工作,也就沒有收入,那么就不存在同居財產混同的情形。原告只要能夠證明相應財產并沒有贈與給被告,那么無論基于借款還是保管,被告均應當返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中對同居析產明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一方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本案當中,即使屬于同居析產案件,被告也并無出資、對財產無貢獻,財產來源明晰——來自于原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還沒有實施,但相應的法律精神早已體現在《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中。
所以,我認為徐波有權要回屬于自己的財產。
#律師說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