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凌晨4點左右,西安市雁塔區雁南二路路段發生一起事故。西安市一名紀檢民警姬某將私家車違規停放在機動車主干道上過夜,致使一輛摩托車追尾,車主羅某遠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兩個月后,當地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雁塔大隊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車主姬某因“違法停車”承擔次要責任,死者羅某遠因“觀察不周”承擔主要責任。死者家屬表示,事故認定書中多處描述明顯與事實不符。
羅某遠家屬對雁塔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申請復核。新黃河記者了解到,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復核結論:“該事故認定適用法律錯誤,責令雁塔大隊重新調查、認定。”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的復核結論(圖/新黃河客戶端)
致命車禍
3月31日凌晨4點,32歲的廚師羅某遠從家中離開前往工作的餐飲店。4點40分左右,羅某遠駕駛摩托車經過西安市雁塔區雁南二路電子西街路段時,撞上了一輛停放在主干道上的黑色汽車。涉事車輛車主姬某是西安市紀委駐西安市公安局第一監察室的民警。事發時,這輛汽車在此處已經停放了近8小時。
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姬某陳述材料內容顯示,姬某家住在事發地點附近,因“附近無車位,故將車輛停放于路邊。”
根據羅家人提供的事故認定書和事發道路監控視頻顯示,2025年3月31日4時49分許,佩戴頭盔的羅某遠駕駛一輛白黑色二輪摩托車沿著雁南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電子西街十字路口以西約200米處時,與姬某頭東尾西停放于此的黑色汽車相撞。
事故發生后,陜西立信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事故發生時,羅某遠駕駛摩托車的時速約為36km,雖然佩戴了頭盔且沒有超速,但這場事故還是導致了羅某遠的傷情嚴重,碰撞倒地,經兵器工業總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當事現場附近的禁停標志(圖/新黃河客戶端)
認定書疑點
事故發生兩個月后,2025年5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雁塔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羅某遠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姬某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對此,羅某遠家人表示疑惑不解。針對上述事故認定書中描述“夜間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及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中的“其他無需要記錄的情況”,羅某遠家屬提出了質疑。
據事發時道路監控視頻顯示,涉事車輛的上方處明顯有兩個路燈熄滅。這一特殊情節卻被忽略。另外羅家人還質疑,認定書忽略了“涉事全路段是禁停路段,兩個特別明顯的禁停標志,一個豎在路口,一個就豎在姬某停車前方幾米的地方。”
除了上述事實錯誤,羅家人還認為,雁塔大隊在處理羅某遠交通案時涉嫌程序違法。根據事故認定書及相關材料顯示,負責處理羅某遠交通案的三名交通警察:侯某、金某宏和牛某功三人中,只有侯某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但在事故現場圖以及事故現場勘驗筆錄上,均未出現主辦警察侯某的簽名。
事故認定書作出后,羅某遠家人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提起復核。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復核結論:“該事故認定適用法律錯誤,責令雁塔大隊重新調查、認定。”
7月8日,新黃河記者聯系西安市交通管理支隊雁塔大隊事故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告知聯系當事民警。當事民警侯某回復記者:“這個事情上級單位已經出具復核結論,以復核結論為準。”同日,姬某以聯系自己律師為由,婉拒了記者采訪。其律師回復稱,“此事公安機關正在處理,在結論出來之前,作為當事人我們不便發表意見,建議你聯系有關單位”。
該擔何責?
在交通事故中,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過錯導致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兩方以上有過錯,按作用和過錯程度分主次責;均無過錯,屬交通意外,各方無責。那么,違章停車被撞造成他人致死,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新黃河記者查詢公開資料發現,在全國有不少類似判例,肇事車輛車主一般會被認定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2024年11月,河南靈寶市人民法院就公開了一起相關判例:孫某購買了一輛二手貨車,停放于自家門口的馬路邊。凌晨3時,王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經過此路段時,不慎撞上孫某貨車的右后方導致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今年4月22日凌晨,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廣東江門某路段時,因一時分心撞上前方違規停靠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黑色小車。事故造成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最終,交警經調查認定,徐某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對路面路況注意不足,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車車主未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去年年底,西安市新城區法院也審理了一起因違停而引發的案件。2024年4月28日晚,王某在行駛過程中,因夜晚視線不佳,未能及時發現韓某停放在路邊的車輛,從后方直接撞了上去,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和韓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違法停車且未設置警示標志的行為確實存在過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雖是正常行駛,但在行駛過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圖為西安市新城區法院(資料圖)
針對本案案情,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應當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事故中,摩托車駕駛員羅某未超速行駛,亦沒有酒駕。事故發生時正是深夜,同時涉事車輛上方兩處路燈沒有正常照明,也屬于客觀因素。鑒于轎車違規停車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因事故死亡,基于公平原則,此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較為合理。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勇則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對“主辦”的含義進行明確解釋,按照通常理解,“主辦”應指該事項的主要工作由某人辦理,如有其他人員參與,其他人員只能處于協助或者輔助的地位。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現場勘驗應為關鍵環節,作為主辦警察應當親自處理,而不應全部交予其他警察處理。
來源:劉成偉/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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