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起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與之受損的“國企”與“民企”,均稱其為“虛假訴訟”。對這種利害關系人“受損”,案件當事人“喊冤”的司法調解,宜春法院兩度“駁回”申訴!此類隱瞞“重大事實”、涉及金額特別巨大的司法調解,在“國企”、“民企”強烈呼吁之下,法院為何不作實質性審查和“糾錯”?
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
“五一”假期前夕,江西宜春一5A級景區配套服務綜合體“溫湯古井泉街”(以下簡稱“古井泉街”),疑因當地法院“叫春”(司法行為)而發布“關燈公告”——
因遭遇“虛假訴訟”,其名下多項資產面臨強制執行,由此可能給商戶、游客帶來不便。
4月30日,《中國經營報》刊發稿件《著名5A級景區離奇關燈!涉事國企、民企均稱遭遇虛假訴訟》,披露一起圍繞宜春市中級法院司法調解書而衍生的糾紛。
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直指該調解案件為“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也認可并稱其遭遇“虛假訴訟”,另一方當事人則予以否認。
神仙打架,百姓遭殃!臨近“五一”,正值旅游高峰。究竟是怎樣的糾葛,讓江西旅游又一次站在風口浪尖,承受著“提燈驗房”后的“新傷”?希望當地政府能妥善介入和解決“關燈事件”給商戶、游客帶來的不安。
事情梳理起來并不復雜。據報道,開發古井泉街的江西中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明投資”)稱,2015年年初,其與江西環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簽訂總額5億的總承包合同。
后因資質等問題,雙方協商,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對外分包、轉包,給第三方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公司施工。
分包后,雙方對施工工程造價的測算結果有了分歧。中明投資測算,環球公司施工工程不到2億元,且已按進度足額支付。而環球公司稱,其測算出的工程總價遠多于2億元。
按理說,這類糾紛在工程領域并不鮮見,通過司法途徑等多種方式可解決。然而,一方卻“祭出殺招”——發布自己總包的項目遭到中明投資“官商勾結”,被某某領導搶走項目等言論。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中明投資方向記者表示,在項目推進中,地方政府及相關干部,曾幫助引薦大量文化、藝術大家,且項目剛剛開門運營,因此彼時確實有諸多顧慮。
換句話說,他們“遭受某些言論威脅”了。
“在環球公司相關言論的壓力下,我們前面兩次支付:第一次是以半價給了兩棟樓108套房(實際作價6000萬);第二次通過調解書拿走2000多萬元;第三次又給了600萬元。”
對上述說法,環球公司回應稱,兩棟樓系應開發商要求,用來抵頂工程款的,但2018年房價上漲后,開發商又要求其出資購買,因此不存在所謂半價拿樓的問題。至于其他付款,該公司表示均系根據約定的正常付款,不存在任何威脅。
定紛止爭,最有效的途徑是打官司。2019年8月30日,環球公司向宜春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中明投資支付1.2億元賠償。后又撤訴。2020年年初,再次起訴。
2020年5月15日,宜春市中級法院就雙方糾紛作出“(2020)贛09民初60號”《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60號調解書”)。
中明投資在公開信中描述,“在環球公司方面不斷對我司主要人員進行脅迫、威脅的情況下,我司不得不……達成調解協議……”
環球公司則堅稱,其不存在威脅、脅迫行為,反而是自己一再被拖欠工程款。
事情至此,僅是一起離奇的民事糾紛,盡管雙方各執一詞。然而,60號調解書的約定內容,讓糾紛事件掀起波瀾——“隱瞞了重大事實”,損害國資方利益。
原來,早在2016年10月25日,環球公司向九江銀行出具了《關于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承諾函”提到,中明投資于2016年8月20日向九江銀行宜春分行申請1.5億元貸款,以其土地及將來建造的建筑物為該債務提供擔保。
蓋有公章的“承諾函”中,環球公司承諾:該公司自愿放棄就該承建工程應得未得的全部工程款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若授信到期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債務或出現其他貴行可主張抵押權的情形時,貴行有權以該抵押在建工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于該公司受償。
筆者“翻譯”一下,就是說,中明投資無法還款時,其投資的工程款、工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要優先償還銀行的貸款。
而60號調解書中,中明投資、環球公司卻“商定”,環球公司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即對被告所有的溫湯溫泉文化旅游綜合體一至三期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年半之前,環球公司“承諾放棄”的優先受償權,在60號調解書中“復活了”!這樣的調解約定合法嗎?
環球公司向《中國經營報》記者稱,所謂的“承諾函”,是中明投資為獲得九江銀行的1.5億元貸款,要求其協助向九江銀行出具的承諾函。
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不管是不是應中明投資的要求,只要是環球公司出具了、且該“承諾函”不違法,其對該承諾就要認可和遵照執行。
這樣有違背約定的調解,法官不查嗎?據報道,主審法官向記者回憶,她是在雙方遞交調解協議后,根據該協議制作調解筆錄,并出具調解書的,此前雙方并未提及優先受償權等問題。
主審法官說,她認為調解本身并不存在問題。那么,筆者想問,60號調解書存不存在問題?該不該被撤銷?銀行方的合法利益有無被損害?
就在60號調解書達成當月,宜春當地國資企業宜春興遠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遠公司”),從九江銀行獲得上述抵押債權,成為中明投資的抵押債權人。
興遠公司認為,60號調解書損害了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曾向法院兩次發起訴訟、申請,希望法院能再審“糾錯”,認定該調解無效,但均被法院駁回或不予受理。
按照“慣例”,法院會更“用心”保護國資不受損。而宜春市中級法院卻做到了“一視同仁”。這本是可圈可點的“平等保護”。不過,似乎是在違法的情況下,法院堅持“保護”一家民營企業。
事出反常必有妖。相信隨著相關司法行為的糾正,會讓人們理解和看到這份“堅持”背后的一些因素。
據報道,隨著法院多次執行60號調解書,今年五一前夕,中明投資才迫于無奈發布“關燈公告”:“目前經營陷入極端困境。在此,我們不得不宣布:‘古井泉街’自即日停止營業”。
一起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利害關系人稱其為“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也認可并直呼其遭遇“虛假訴訟”,這種利害關系人“受損”、案件當事人“反水”的調解,值得辦案法院重新審查。
令人遺憾的是,在法院不愿“認錯、糾錯”的情況下,留給興遠公司的司法救濟途徑不多了。但是,也并非沒有——公益訴訟。
最高檢2021年發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監督。
民事調解,是司法領域的一大“黑匣子”。調解不是公開開庭審理;調解結案后,不存在上訴程序。近些年,法院不斷推進調解工作,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
因此,從理論層面和司法實踐層面,檢察院都應該加大對民事調解的法律監督工作。希望宜春市檢察院及江西省檢察院看到《中國經營報》的報道后,能主動“發現”和監督60號調解書的合法性。
文中摘引的部分報道內容,只為展現和討論相關現象。讀者可檢索閱讀《中國經營報》的報道原文,進一步了解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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