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涉案金額過億的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有人被判十五年,有人僅被判處緩刑,量刑差異很大。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大的差異?
王五組織數百人分工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其中,業務部門尋找被害人拉進微信聊天群,按寫好的詐騙話術發送信息、開設直播平臺,然后由“老師”講授股票知識,“股民”虛構投資獲利情況,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誘騙被害人在虛假平臺進行投資,后臺服務部門根據被害人轉賬截圖,核查錢款到賬情況,并通過地下錢莊將錢款非法占有。王五的犯罪團伙共詐騙被害人6億余元。
法院判決王五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二十名被告人,判處緩刑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
同一個案件,量刑差距很大,怎樣才能爭取較輕的量刑呢?
除了自首、立功等情形外,對量刑起重大作用的,就是“從犯”了。
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p>
從犯在兩個方面對量刑產生影響:
(一)詐騙數額方面
從犯,按照從犯個人參與的詐騙數額作為量刑依據①,這樣,從犯的詐騙數額就會減少。詐騙數額減少了,量刑自然輕了。
(二)可以減檔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比如本案,詐騙數額過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應在第三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內量刑。若是從輕處罰,最輕只能判到十年,不能判到十年以下,但從犯不但可以“從輕”,還可以“減輕”處罰,就可以在十年以下這一量刑檔次內量刑,就有判處緩刑的可能性。
還要注意的是,“從犯”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自首、立功只是“可以”,“從犯”的力度更大。
那么,怎么認定主犯、從犯呢?
公司化運營的詐騙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一般有多個層級,對主、從犯的認定,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重點考察行為人在整個電信詐騙犯罪行為中是否起到主要作用,是否系詐騙的發起者、糾集者、指揮者、主要責任者,是否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關鍵環節等,注重審查其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活動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結果的作用等。
對于雖然直接參與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罪行相對較輕、沒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人,以及僅參與了犯罪過程中的部分非關鍵環節的行為人,則認定為從犯。
按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常見角色分工,本案詐騙分子主要分為發起者、糾集者、指揮者、募集者、培訓者、實施者、取款員等。
發起者、糾集者、指揮者,一般是詐騙收益的主要獲取者,應認定為主犯。
募集者、培訓者,負責人員招聘、培訓、業績考核、工作協調等工作,上傳下達,作用積極,亦應認定為主犯。
實施者,如話務員、業務員、取款員,對于整個犯罪活動起次要、輔助作用,獲益較小,一般應當認定為從犯。
本案可證,一旦認定為從犯,量刑幅度明顯就降下來了,因此,盡量爭取被認定為從犯,是一個非常有效的辯護方案。
①詐騙罪從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有兩種裁判觀點:
(一)以從犯個人參與的詐騙數額作為量刑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19日):“……四、李時權等69人詐騙案……其他一般犯罪成員按照其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個人詐騙數額予以量刑。”
(二)以從犯對參與犯罪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根據起作用從輕、減輕處理。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四、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2.《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高檢發偵監字〔2018〕12號:“(四)共同犯罪及主從犯責任的認定……3.對于部分被招募發送信息、撥打電話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對其參與期間整個詐騙團伙的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考慮參與時間較短、詐騙數額較低、發送信息、撥打電話較少,認定為從犯,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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