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美玉律師(微信號 FlyingmouseJane ),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刑辯律師和刑案當事人交往的20個習慣
刑辯律師和刑案當事人的關系比較微妙,好起來時交情可過命,壞起來時像拉了幾世深仇大恨(律師被當事人控告涉嫌詐騙不在少數)。有時初見彼此輕視,處得越久越信任;有時初見濃情蜜意,越久越兩看相厭。若想持續互相信任,并非易事。筆者結合自身多年執業經歷,總結以下20個與當事人交往的習慣。
習慣1-先相信再求證,不要急于否定/糾正當事人的辯解
個人認為,刑辯律師的第一個習慣是對于當事人的辯解習慣性先相信再求證,警惕未經求證憑經驗直接否認或聽而不信當事人的辯解。大部分情況下可以做到,但在面對當事人一些稀奇古怪的反常辯解時,律師若要做到先相信再求證并不容易,一是律師在當事人面前具有先天的專業優勢,反而容易受經驗主義影響而直接否認;二是有些當事人故意誤導律師。我個人以為,明知是坑,寧可信錯,也不要輕易否定。很多案件的轉機可能就隱藏在當事人的反常辯解中,如果我們作為辯護人都無法先相信當事人看似荒謬的辯解,更不用指望其他人會聆聽當事人的辯解。
這個習慣在零口供案件非常重要,例如部分性侵、毒品案件。我一般會和當事人說,作為你的律師,你說什么我都相信,即使你和我說地球繞著月亮轉,一天有48小時,我都會信,但僅僅說服律師沒用,關鍵是辦案機關會相信你和我,千萬不要低估辦案機關的智商,你的辯解須有證據證實才有價值。你可以不相信律師,可以保持沉默,但不要誤導律師,否則最后浪費的都是大家的時間。例如說,曾經有個當事人辯解稱不認識A,但卷內附有A的證言,其作證說是當事人的異姓胞姐。我聽后也沒說什么,只是平靜地告訴他卷內有A的證言并出示了證言,然后詢問其是否堅持辯解不認識A。
所以,無論是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辯解,在沒有證據反駁前,先相信再求證,不要急于否定或糾正當事人的辯解。有些同行分享說要防范當事人欺騙律師,這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猜測最終如被欺騙多因只信不證,求證才是關鍵,相信并不可怕,只信不證最可怕。雖說沒有絕對的真相,但作為一名刑辯律師,必須對事實有自己獨立的判斷,確鑿事實和存疑事實了然于胸。不能因噎廢食,因為當事人抑制不住的避重就輕或逃避制裁的沖動,而像防賊一樣防著當事人。
習慣2-接納當事人/家屬的訴求,避免用自己的標準指點客戶的訴求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求很多,但不外乎4類:①合法又合理,例如律師覺得刑期已經夠輕了,但當事人還是嫌不夠輕,希望律師繼續爭取;②合法但不合理,例如希望律師超出合同約定的次數會見,甚至天天會見陪聊;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例如希望律師偽造證據或串供;④不合法但合理,例如家屬總是想看案卷。
對于①和②,一般可以通過釋法和委托合同來解決并達成共識;但對于③和④,律師可能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打壓和指點當事人的訴求,甚至強迫當事人必須接受自己的觀點,尤其是第④種。以家屬要求看卷為例,換位思考,作為家屬,希望多了解案情,訴求合乎情理,但法律禁止律師將案卷交給家屬查閱。此時,耐心地解釋無法滿足訴求以及具體原因,律師有時會試圖利用不合法強迫客戶承認其訴求也是不合理的,其實大可沒有必要,尤其是部分當事人常抱有通過辯護、辯解僥幸逃脫制裁的想法,乃人之常情,坦誠地告知律師意見和立場,同時不急于讓當事人改變自己的想法,當事人需要在訴訟中慢慢地改變和更新自己的認知,時機合適時,自然會放棄某些訴求,簡直之,可以拒絕但不要指點和批判,沒有哪個客戶愿意請個律師來指點自己,即便事后證明你是正確的和專業的。
習慣3-保持邊界感,謹慎勸說當事人認罪/不認罪
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律師認為當事人無罪,但當事人卻要認罪;或律師認為構罪,但當事人卻堅持無罪辯解。遇到這種情況,律師容易急火攻心,總是抑制不住勸說當事人。
對于這種情況,我一般會非常詳細和深入地與當事人溝通案情,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反復告知一般的裁判規則和思路,直截了當地闡述自己的觀點和建議,最后交由當事人自己作決定,再根據其決定制定辯護目標和策略。忌過多說服工作,在大多數情形下,雙方最終能達成一致。但極少數的案件中,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或放棄,或根據當事人的決定和指示工作。一些同行主張要完善風險告知文書,固然重要,但我認為律師防范工作的關鍵在于能否確保當事人真正理解行為的實質意義和后果,而非簡單局限于形式上的風險防范。
認罪/不認罪屬于原則問題,最終的法律后果均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好與壞都是客戶自己的因果,律師不能替代當事人去坐牢,這是最基本的邊界。只要確保當事人理解了無罪/有罪的法律后果,就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不要輕易地替當事人決定。我曾中途接手不少案件,發現當事人一直作無罪辯解,但律師介入就積極勸說當事人認罪,當事人聽從建議認罪后,后來又不甘心,轉而作無罪辯解,反反復復,比一直無罪辯解還令辦案人員討厭。我也曾處理過幾個認罪認罰后撤回起訴的案件,我閱卷后認為無罪,但當事人擔心反悔會加重處罰,我也不會作過多說服,就先作罪輕辯護再作獨立的無罪辯護,自己克服壓力,化解法院質疑。原則問題上,律師一定要保持邊界感,時刻記住我們只是介入他人因果,沒有能力為他人承擔后果。
律師這樣做是否存在甩鍋嫌疑?其實不是,我們要相信當事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除外)能辨是非和利弊,唯一需要做的是盡可能耐心地用對方能聽懂的話解釋專業的意見和依據,充分全面地履行建議權。若當事人沒有作出所謂明智的選擇,事后竭盡全力地助其將負面作用和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習慣4-專業刑辯律師不要苦口婆心地勸說當事人別去找關系
技術派刑辯律師比較愛苦口婆心地勸說當事人別去找關系,以前的我就老愛干這事,但最后發現基本勸不住。現在的做法就是明確我自己不信,也希望他們不要浪費錢財和機會。聽勸的當事人說一遍就夠了,最多說3遍;不聽勸時,重復10000遍都沒用,所以別苦口婆心地勸阻。俗話說,我們只能賺自己認知內的錢,同理,超出認知的錢也留不住。有些道理,只有自己走過彎路后才能明白,經歷過就自然懂了。不要摻和,不要參與,我們唯一能做的是盡可能幫他們兜好底,降低試錯成本,不要案件辦壞了無法逆轉。執意不聽勸,搞糟案件,那也是自己應該承受的代價,律師也要學會釋懷。
習慣5-不能承諾結果,但要預測結果,讓當事人知道自己花錢到底買了什么
法律及服務規范規定,刑事律師不能承諾結果,不能風險收費,但律師要對結果進行預測,要讓當事人在委托前或在委托期間了解自己花錢請律師到底能獲得什么幫助或期待什么結果,而且預測盡量精準,切忌粗暴、粗放地以“不能承諾結果”、“沒事的”、“很輕的”“很重的”等打發和敷衍客戶。當事人花了錢,有權知道自己到底買了什么專業服務。
習慣6-會共情,但不要過度共情
共情能力是刑事律師的重要能力之一,一名刑辯律師不能共情,幾乎難以得到當事人的信任。話可以粗,理可以糙,但不能沒有共情,我一直強調,刑辯當事人多在人生最特殊、最低谷的時候遇到刑辯律師,生活已經給了他們當頭一棒,不需要別人再去給他們上課,作為律師,我們能做的就是幫助他們盡快走出人生低谷,當事人此時帶有焦慮、悲傷、憤怒、挫敗、脆弱、懊悔、推責等等負面情緒都是人之常情,尤其是對于某些女性家屬,遇到刑事案件猶如天塌,更需要律師的共情。刑事律師應接納和共情這些情緒,并在行動上盡量給予支持,例如及時接聽電話,耐心解釋,及時安撫,不要計較當事人的憤怒和沖動等等,不能做什么時,安靜地傾聽和陪陪也好,不要去否定他們當下的情緒,不要把刑辯簡單地當作生意,更不要用律師的理性去碾壓當事人及家屬的情緒,那樣會讓客戶感覺很冷漠,越無助,越焦慮,情緒越多,越不信律師,陷入惡性循環,內耗雙方。
但刑辯律師不能過度共情,一是不利于案件處理,當事人如果一直沉浸在悲傷、受害、挫敗情緒中,沒有充足的精力和智慧正確抉擇和對待案件,所以律師要回應情緒但不宜附和,擇機幫助當事人及家屬看到和面對引發困境的原因,把注意力拉回案件本身,否則律師很容易被當事人的情緒影響和控制,尤其是辯護意見被辦案機關拒絕時,一起常戚戚。人被情緒控制時,很難有效影響和說服他人。二是過度共情很容易折損律師的執業生涯,刑辯律師大部分時間都處于無力感中,辯護意見不被采信的無力,見證人性之貪嗔癡的無力…,如果每個案件中都過度共情,刑辯律師最后容易陷入人生虛無主義,更難堅持做刑辯,而事實上,那些真正能理解客戶痛苦和苦難又專業的刑辯律師,更有機會幫助到更多的當事人,堅持在行業深耕才是對行業最好的建設。所以,刑辯律師要做好自己的情緒管理,常懷悲天憫人之心,但也能接受每個人在茫茫宇宙中如塵埃,多些豁達,盡人事,聽天命。
習慣7-常以善激善,少以惡誘惡
除了極少冤假錯案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多因自身原因陷入刑事風險,人性不過貪嗔癡。我的當事人多因企業經營或履職陷入刑事訴訟,雖涉案方式各異,所涉罪名不一,但底層思維頗為相似,不外乎漠視規則和底線,過于高調虛榮,愛走偏門,重利輕規則,愛投機冒進等等。
例如那些遭遇刑事案件動輒找關系的人,終究是相信金錢、利益能改變規則和底線,這或許也是他們人生成功的邏輯,試圖繼續用該邏輯處理案件。遇到這種情況,刑辯律師要盡量委婉地提醒或許正是之前的機制失靈才會導致今日風險,如果大家都能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問題,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何以自處?要適當引導當事人借助訴訟所獲得的認知修正一些不符合法律和規則的思維和習慣,不要通過渲染關系等方式接案讓客戶更加確信金錢萬能、關系萬能。
又例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如當事人作罪輕辯護,要盡量引導當事人真誠地向被害人道歉,請求當事人的原諒,敬畏自己和他人生命,而不停留在策略性地和解。通過自己的辯護,真正地去化解矛盾,既有利于自己的當事人獲得輕判,也能讓相關利害關系人感受到悔罪。人在任何時刻,都可以選擇做更正面、更善良的人。
再例,銷售心理學中有很多逼單技巧,但實質上是利用人性中的貪婪和恐懼心理。我卻認為,接案時不要過多利用客戶的恐懼/投機心理促成委托,而是引導當事人用理智決策,知利弊,知得失,畢竟刑事訴訟中需要當事人理智決策的時刻太多,例如是否認罪認罰,如因為害怕就胡亂認罪所造成的殘局太難收拾了。一個人容易被律師唬住,大概率更容易被公檢法唬住。
有句話說:刑事律師看到的是一個壞人最好的一面,而離婚律師看到的卻是一個好人最壞的一面。多激勵、激發當事人發現自己和他人身上善意的一面,并且用善意的方式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少以惡誘惡。這些話很像雞湯,但辦理刑事案件多了后,會發現世界有因果,多行好事,莫問前程。
習慣8-委托前大方談錢,委托后少談錢
有些當事人會和我說,這個案件對你們來說就是場生意,對我們來說卻是一生的命運。此話對,但又不全對。刑辯律師/律所和當事人之間是有償的委托關系,刑辯律師追求物質回報和利益無可厚非,建立委托關系前,不妨大方坦蕩地談論委托費用。經常聽到一些同行說是熟人,不好意思開口談費用或者只是意思性收取費用,我不太贊同這種做法。公益歸公益,商業歸商業。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律所是市場化主體,律師們上有老下有小,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追求律師費無可厚非,律師提供服務收取報酬是最基本的商業規則,所以在委托前要坦誠地談錢。但建立委托關系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后,在服務過程中發現報價過低,則不宜再主動要求或暗示客戶變更合同,追加費用(除非當事人主動),也要避免向當事人抱怨費用太少,很容易引發當事人焦慮,當事人會擔心律師因為費用服務打折。事實上,律師從內心也有要放下對費用的計較,愿買愿賣,一諾千金,接案后努力處理好案件。換個角度看,良好結果帶來的隱形收益(例如成就感,客戶轉介紹)也可能轉為收入,個案得失誰又知。
習慣9-主動規劃和溝通,避免被當事人反推
刑辯律師接案后要有自己的規劃和計劃,根據個案情況主動安排工作,完成工作后及時主動地與當事人溝通匯報,做事利索,干脆利落,不要拖泥帶水,慢慢吞吞,避免被當事人追問進度、計劃,當事人偶爾提醒是可以的,但不要次次都讓當事人提醒或推著走,久而久之,當事人就會慢慢失去耐心和信任,最終演變成懷疑和焦慮。例如會見后,第一時間和家屬通個電話,告知會見概況,簡單轉達生活事項;主動告知案件進度和下一步工作計劃,避免客戶盲猜等等。一切做到心中有數,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應,有節奏、有計劃地推動案件,遠比火急火燎地救火來得及時。
習慣10-精準定位,不自我污化,也不自我神化,客觀看待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
律師在與客戶合作中要準確定位,客觀看待自己在訴訟中的作用。好結果主要受4個因素的影響,一是案件本身有辯護空間;二是律師和當事人自己的共同努力;三是公檢法專業、從善如流;四是適當的運氣和機遇。在大部分的案件中,律師在訴訟中增分項,而不是決定項,因此不要自我神化和自我感動,但也不必自我貶低和污化。在與當事人合作過程中,時刻擺正自己的位置。
總之,在與刑事委托人合作期間,既要保持自身專業的優勢,又要堅持客戶中心主義,接納和理解客戶,并能建設性地為客戶創造法律價值,陪伴客戶平穩度過人生低谷,在低谷中有所思,有所獲。
習慣11-事先約定具體承辦律師,不要隨意變更承辦人
刑事團隊在接案時,應事先和當事人明確具體承辦律師,一旦確定后不要隨意更換律師,即使更換,就高不就低,即更換同等經驗或更有經驗的律師。當事人最擔憂的是資深律師接案,按資深律師的價格收費,指派年輕律師辦案。這種做法最容易引發隱患和不滿,甚至引發嚴重的客戶管理危機。內行人都知道,對某些案件來說,年輕或資深律師承辦并不影響案件辦理效果,但當事人卻總是希望資深律師辦理,就像我們去醫院看病,只要能掛主任醫生,就不輕易掛主治醫生一樣。為避免誤會和隱患,事先談清楚,一旦確定承辦律師后,若非客戶不滿意或要求更換,不要隨意更換承辦人。
習慣12-報價應盡量隨案隨律師,不要隨客戶報價
刑辯律師可能會被當事人詬病看菜下飯,見人報價。我研究了很多專業類書籍都沒弄清楚該如何報價才能達到雙贏,尤其是研究了各地的律師費報價標準后,困惑更多,越發覺得報價就像門玄學。但無論如何,刑事律師還是盡量有一套自己的報價標準,且報價依據主要圍繞案件復雜程度和承辦律師的級別,再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訴求進行調整,而不是客戶的支付能力。案件的復雜程度包括涉嫌罪名、涉嫌罪數、卷宗數量、同案人數、案件影響力、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排名、案件耗時等等,承辦律師的級別則與律師的個人品牌、經驗和能力相關。向客戶報價時,盡量讓客戶明白刑事法律服務不是標準產品,而是非標產品,同一個案件,不同律師,報價不同是常態。降低成本的方式是匹配合適的律師,而不是用年輕律師的價格請資深律師。
同時,律師也有必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們能收費多少律師費,并不取決于客戶的身家,而是我們自己的身價。當事人高富帥,其實與我們沒有半毛錢關系,有錢不代表就愿意或應該付高額律師費給律師。放眼望去,有些當事人給司法掮客出手闊綽,支付律師費時則猶豫不決、摳摳搜搜;當事人經濟緊張,也不代表不愿意支付費用,更不代表我們就不值錢,要自己掌握定價的標準且盡量可預期,因人收費其實就是變相地把定價權交給了當事人,不利于自身信用建設,也不利于促成談案。偶爾也有客戶問為什么我們的報價比別人高,我一般會告訴他們那可不是這樣的,大把報價比我們高的,而且高很多。至于具體報價,我也無法完全說清楚理由,反正都是市場檢驗出來的,然后坦誠地告知我們的報價在同行中的水平,盡量解釋報價邏輯和依據,反正誰來談都差不多。所以,刑事律師應盡量構建自己的報價標準和體系,不要過多受當事人支付能力的影響,于自己于當事人都更公平。
習慣13-多就案論案,避免過多吹噓自己的豐功偉績
律師適當展示自己的成功案例和經驗絕對是極其重要的,但不要過多夸夸其談自己的豐功偉績和頭銜,應盡量就當事人的個案給出一些有價值、針對性的意見比展示過往成功案例可能更容易讓當事人安心。據我觀察,凡事有意聘請律師或上門洽談的家屬,來訪之前多已通過熟人或網絡對律所/律師進行背調,不要低估客戶的5G沖浪能力。首次會見在押人時,更不要花過多時間展示自己,主要時間和精力應放在核實事實和分析案件。進展順利時,所有的展示都是錦上添花;進展不順時,所有的展示都是“忽悠罪證”,期望越高,失望越大,破壞信任關系。
習慣14-會見頻率適當,確保會見質量
會見是刑事律師的重要工作,刑事律師必須在確定委托時結合案件情況,與當事人約定適當數量的會見,尤其是羈押期限較長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必須確保適當的會見次數,千萬別把當事人撂在看守所一季半載。一般來說,兩次會見間隔時長最長不宜超過3個月,如果是異地案件不方便會見,要和當事人商量找本地律師合作會見。每次會見時,確保足夠的時間,能聊些實際的內容,不要給當事人感覺是在趕場會見或摸魚會見。一般來說,單場會見也不宜少于45分鐘,那種凳子還沒坐熱就結束的會見可能相當于沒見(特殊情況除外)。律師和當事人多聊多談,才能更了解自己的當事人,讓自己先被當事人打動,再去打動公檢法。
習慣15-習慣性普法,且要通俗易懂,少講套話和廢話
刑事律師在辦案全程都應有意識地給當事人普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規、訴訟流程、司法裁判規則以及辦案機關的習慣做法,幫助當事人學習法律,了解和理解訴訟的邏輯和現狀等等,糾正一些認知偏差。普法時要通俗易懂,多講人話,少講廢話、套話。比如說有些當事人因為對刑事訴訟不熟,動輒陰謀論,懷疑被辦案機關/辦案人員針對性執法。遇到這個情況,我就會直接告訴當事人咱們這個案件應該還沒資格被針對性執法,多回到案件本身,少懷疑。又例,關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釋列舉了一些情形,但不同類型的詐騙認定方法其實有所差異,例如“交易型”詐騙和“騙補型”詐騙的非法占有目的認定方法有所不同,刑事律師必須通過一些具體案例給當事人講解,讓當事人可以大致理解何謂非法占有的目的。類似普法工作應貫穿全程,幫助當事人理解為何構成犯罪,為何又不構成犯罪等等,真正地參與刑事訴訟,體驗訴訟,并在體驗中感受司法。
習慣16-謹慎建議當事人無罪辯護,一旦選擇后就不要輕易妥協
和當事人確定辯護方向和策略時,應謹慎建議選擇無罪辯護(策略性無罪辯護除外)。如當事人堅持無罪辯護,應詳細告知無罪辯護的后果、無罪辯護的成功幾率以及個案無罪辯護的成功幾率,給予客戶充分的時間考慮和決策,不要動輒同意和附和客戶的無罪辯護訴求。客觀說,在一些案件中,律師做無罪辯護比做罪輕辯護更輕松和自洽些,但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清現實,并且讓當事人也充分了解現實,在信息充分對稱地情況下作出決策。一旦選擇無罪辯護后,就要鼓勵當事人堅持到底,不要輕易妥協和畏難,無計劃的、半途而廢的無罪辯護多將當事人推向更絕望的深淵。
習慣17-不要讓當事人感覺律師很忙,忙到給律師打電話都要猶豫
忙好像已經成了律師的固化標簽,“電話多”似乎就是“業務多”。當事人對于律師忙不忙有種很矛盾又微妙的情結,一邊希望自己的律師忙,某種程度上說明自己的律師業務好、能力強,一邊又希望自己的律師不要太忙,擔心忙到沒有時間關注自己的案件。無論如何,作為承辦具體業務的律師,千萬不要忙到讓當事人感覺給你打電話都覺得是種打擾。我曾經聽過比較極端的例子,是某位當事人表示不敢給自己的律師打電話,覺得自己的律師咖位太高,擔心打擾律師。肯定不能鼓勵當事人動輒電話,但如若當事人連打電話都猶豫,就不太利于雙方關系的維持。
習慣18-做好雪中送碳,警惕利用自身優勢主導關系
雖說根據委托合同,律所/律師是乙方,但因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多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急于恢復自由,有求于律師,時常把律師當作救命稻草,律師在委托關系中實質上處于優勢地位。律師一定要保持清醒,警惕利用優勢地位主導關系,在合作過程中要有服務意識和心態,不要把當事人的禮貌和信任視為理所當然。例如出行時,家屬鞍前馬后接駕、拎包等等。若是公司客戶這么做我還能接受,畢竟公司有自己的接待禮儀。如果是個人客戶,我個人其實不太習慣被這樣對待,大家平等自然相處會讓我更舒適些。律師說到底還是個專業服務行業,客觀認識到自身的乙方定位比較重要,尤其是在核心事項上。不過,有時律師越高冷,反而越容易駕馭客戶關系,不同客戶不同旨趣,不能一概而論。
我個人以為,高冷風、親和風并非關鍵,只要確保我們的專業權威得到尊重,在其他方面,慎用優勢,多做好服務工作,讓合作變得更有溫度,讓當事人更安心和信任。特魯多醫生曾說過,醫生的作用是“有時治愈、常常幫助、總是安慰”,這句話同樣適用刑事律師。刑事當事人多已落入人生最低谷和脆弱的時刻,刑事訴訟對于大部分當事人來說都是自我救贖的旅程,刑事律師不是來錦上添花,更多是雪中送碳,多些溫度和關懷,讓當事人少點煎熬和痛苦,苦中多些溫馨和快樂的回憶。
習慣19-不要吝于被白薅咨詢,但也要明白醫不叩門,法不輕傳,拒絕反復薅羊毛
網上很多帖子都在抨擊當事人白嫖咨詢。我個人認為,大部分刑事當事人是無法預料到自己被抓或何時被抓,心急如焚蹭蹭咨詢乃人之常情,有些咨詢于我們來說是舉手之勞,卻解了他人燃眉之急,何樂不為,所以不要擔心被白薅咨詢。尤其是對于一些經濟條件有限的當事人, 想請律師但又迫于能力無法聘請,可以適當給予一些無償的咨詢。
但同時也要明白,醫不叩門,法不輕傳的道理,要學會拒絕“只薅咨詢,卻不委托”的行為,只薅不請是表象,本質是還不夠信任或是我們還不值得對方付費,雙方還不合適合作,可以就咨詢先收費,再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正式合作。對于那種需要花時間研判的咨詢,為了對客戶和自己負責,最好進行收費咨詢。律師不要為成交案件,過于相信長線釣大魚的道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不是門單純的生意,容不得那么多算計和計較,過于計較和算計,終歸是信任還不到位,合作難成。
習慣20-好聚好散,各自體面
萬一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合作,應盡量好聚好散。委托合同是以信任為基礎的關系,一旦雙方無法信任,不要勉強,依約解除,不必糾纏,各自體面。只要當事人不主動撕破臉皮或故意滋事,盡量給后任律師提供一些不違反規定和紀律又力所能及的辦案便利,例如共享卷宗、承辦人辦公電話等,于自己來說是舉手之勞,但可能大大減少后任律師的工作量,也是間接地減少當事人負擔,幫助當事人。如果發現案件超出自己的能力無法最大程度地幫助到當事人,要大方地引進更合適的同行加入。總之,終止委托關系不代表終止客戶關系,世界很小,兜兜轉轉可能再相見。有時,分手是為了更好的相聚,即使不相聚,分手見人品,相互多留體面。
愿大家合作愉快,相互成就和滋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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