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這條重磅消息!
6月6日中午,最高法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規定: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這也意味著,培訓機構如果再有“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等行為,可能就構成欺詐,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第三方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職業閉店人這個灰產也可能走到盡頭。
今年以來,教培行業接二連三的職業閉店事件引發了眾多關注。
金寶貝全國多個門店背后都有職業閉店人的身影,比如北京、天津、上海和廣州金寶貝的總部直營店,幾家門店更換為同一個法人:陳某生,廣東惠州惠東縣某村一名53歲男子,疑似專門的背債人。
還有上個月北京天通苑一美術機構跑路,變更的職業背債人已經身背千萬債務。
當時我發朋友圈說:如果跑路暴雷、“職業閉店”愈演愈烈,真的不排除政策方面會用強硬手段干預,讓預付費模式徹底改變。
沒想到這個意見稿就來了。
不過,看了意見稿,對于我們教培、美容、健身等這幾個行業特有的預付費模式仍然是持肯定態度,并沒有完全要打破預付費的意思,意見稿也是為了讓預付費更加規范,防止欺詐行為發生。
接下來給大家劃劃意見稿的重點:
一、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等可能會被認為為“霸王條款”而判定為無效。
還有第七條,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這就幾乎是完全站在消費者角度來約束經營者了。
二、究竟什么行為會被定性為“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意見稿規定:
1、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2、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3、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果我們不存在上述行為,只是正常經營不善導致機構倒閉,應該不屬于該賠償范圍。
三、收到的學費也可能“7日內無理由退款”,已經支付給員工的獎金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該賠償的合理費用。
意見稿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
目的就是防止經營者過度勸誘、有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四、場地出租者如果不能提供經營者有效信息,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稿規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最后這條專門針對職業閉店人,第三方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針對“惡意逃債”,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我發了這條消息到群里后,大家的反應是:太好了!
有人說:金寶貝應該當做典型,從嚴從重處理一下,以作警示。甚至數額大的,直接損害老百姓利益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政策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滯后性,教培等多個行業預付費模式由來已久。
雖然對于拉動經濟、減輕經營者負擔有很大幫助,但是弊病也是有的,教培卷款跑路的事情時有發生,對于行業美譽度也是一種損傷。
我們大家客觀看待吧,用心經營,做好自己!希望這部司法解釋意見稿永遠不會用到我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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