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一中學生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后,得到了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和被舉報同學的毆打。經鑒定,被打同學構成輕傷二級,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該如何判案?
5月2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并通報了這樣一起校園糾紛案例。
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并鼓勵學生舉報。原告宋某在發現被告同班同學周某在上課時玩手機后,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不在書包里,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后,周某將宋某頭、手等部位打傷。
事發后,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因周某在案發時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周某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某雖系為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
學校在事發后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治療并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遂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湖南高院認為,該案的典型意義是,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
澎湃評論
學校鼓勵舉報同學,
為何法院不支持?
澎湃新聞主筆 沈彬
要說明的是,法院的民事判決絕對不是在“鼓勵”未成年人之間的毆斗行為,而是在糾正學校的不適當教育。法院這一判決,對引導未成年人培養正確的世界觀、法治觀的作用,可能遠大于賠償的責任劃分。
之前最高法已經表達了司法政策:要糾偏“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學校“盡職免責”,“未盡職要擔責”。如果是普通的校園傷害案,可能學校未必要擔責,但是這起事件當中,學校對于沒有邊界的舉報的支持,可能激化了矛盾。校方的問題不在于制定不允許攜帶電子設備的校規,而是鼓勵未成年人之間不正常的舉報,包括事實上默許乃至慫恿學生搜查、翻找他人的書包。
首先,這一判決明確了校園應有的法治觀:舉報不是僭越法律的理由。
“校有校規,國有國法”,校規再大,也大不過國法,校園依然受到國法管轄,包括未成年人的財產權、隱私權依法受保護。未成年人不能以違反校規這種“高大上的理由”去違法搜查同學的書包,這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學校不應該默許乃至縱容。
其次,這一判決有助于引導孩子培養正確的價值觀:若不涉及違法犯罪、霸凌、作弊造假這樣“大是大非”的問題,不鼓勵學生之間的舉報。
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公民對違法犯罪應該積極舉報。但是,未成年人一般性地違反校規,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本身不是原則性的矛盾,相反,“告密”橫行,“私自搜查”成風,同學之間相互防備傾軋、人人自危,以冠冕堂皇的舉報達到損人利己的“小心思”,這會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近年來,有個別學校鼓勵學生之間的相互舉報,幾乎都遭到了輿論的質疑。2021年寒假前夕,山西運城幾名高中生在宿舍喊“你還相信光嗎”等《奧特曼》臺詞,被學校做勸退處理。之后學校還發布“懸賞公告”,激勵學生舉報其他有喊叫行為的同學。當時就有媒體評論稱,這“折射了一種讓人不安的教育理念”。最后,學校做了公開道歉,并受到教育部門的警告處理。
特別想對小宋同學說一句:你舉報同學,可能是出于維護校規的單純想法,也是學校所鼓勵的,但是私自翻同學的書包并不好,“正義”不能成為借口。
案件的癥結還是在于,學校鼓勵舉報的規矩,定得有問題。校規之外還有品格,以維護校規的名義,讓年輕的靈魂互相傷害,是不道德的。校規之外還有國法,以校規之名去“違法搜查”、侵犯同學隱私,不應該得到支持。
這次湖南法院的明確判決,以司法的力量向學校里沒有邊界感的舉報說不,也是給學校管理者提了一個醒:鼓勵未成年人“舉報”越界了,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期編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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