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男子性行為時偷摘避孕套被判4年美的·新海岸自由立方
近日,英國地方法院作出判決,男子蓋伊·穆肯迪 (Guy Mukendi )被判4年零3個月監禁。
2023年5月,當時女子要求穆肯迪必須戴上安全套才可以發生性關系。5 月 9 日,女子向警方報案,警方收集到了法醫證據和穆肯迪的短信等證據。在短信中,穆肯迪為摘掉避孕套向女方道歉,并聲稱他這樣做是因為很久沒有發生性行為了。雖然穆肯迪事后刪除了以上信息,但女子立即進行了截圖保存。
根據英國法律,偷摘避孕套的行為可被歸類為強奸。但由于舉報人數不足,起訴的情況非常少。負責此次調查的警察表示,“受害者選擇立即報警的做法是正確的,她的勇敢不應被掩蓋。” “任何人若遭遇非自愿摘除避孕套的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便抓緊時間獲取最佳證據。”(綜合BBC、每日郵報)
【馮律評說】
看到這個新聞,首先想到的是,性犯罪由于隱私性很強,所以不論英國還是中國,證據的搜集都是難題。本案得益于男方承認偷摘避孕套,女方及時進行了截圖。
其次,在我國,偷摘避孕套恐怕不能歸類為強奸行為。刑法講究罪行法定,是否戴避孕套是性關系發生的方式,與性同意本身是有區別的。
那么,我國應該不應該把摘套行為也定義為強奸呢?我覺得可以探討。避孕套對避免艾滋病等疾病的傳播,對于避免懷孕,都具有重要意義。性同意的內容可以包含雙方就性關系的發生方式取得一致。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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