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犯罪嫌疑人肖某在某天晚上潛入衡陽市某小區地下車庫進行行竊,將一臺寶馬車的玻璃砸碎,把車里的高端香煙和酒水及車主的工程中標文件盜走,肖某為獲得更多的利益,特意寫上“如要文件電話XXXXXXXXX"的字條留在寶馬車的駕駛員前臺。
寶馬車主報案后,警察按照字條上的電話聯系嫌疑人肖某,并按照嫌疑人肖某的意思,將索要的13000元匯入指定的賬戶,后肖某告知警察文件存放位置。
嫌疑人肖某被抓獲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事實。
【爭議焦點】
嫌疑人肖某實施盜竊行為所得的文件相要挾向寶馬車主索要金錢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構成敲詐勒索罪?
【觀點解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行使盜竊文件后,然后將文件藏在附近,并寫下字條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向車主索取財產,肖某盜取文件的行為是為實施敲詐行為創造條件,其盜竊是手段,敲詐勒索是目的,嫌疑人肖某分別觸犯了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兩個不同的罪名。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肖某的盜竊行為和敲詐行為的動機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其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肖某對兩個犯罪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有明確的認知,符合牽連犯的特征。
司法實踐中,對于牽連犯應當實行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盜竊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而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最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罪的最高刑期高于敲詐勒索罪的最高刑期,足以說明盜竊罪的處罰重于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故此,嫌疑人肖某的犯罪行為應該當適用盜竊罪定罪處罰。(文/許小軍 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說法面對面頭條號 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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