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農產品涉及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分析及辯護
農產品收購發票具有抵扣增值稅稅款的功能,無論在境內銷售還是出口情形下都可以作為抵扣進項稅的憑證。但因農產品采購具有特殊性,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也有其獨特性,司法活動中應當考慮這些特點,結合全鏈條證據審慎認定。
一、農產品采購的特點
我國農產品市場出總量大,但業務分散,無法形成規模聚集效應。由此在交易時呈現每一農戶手中的農產品數量有限,在采購時無法像集中大規模采購物資那樣簽署合同、統一渠道支付資金以及交付運輸等規范和規模化操作。
由于上述特點,采購企業采購成本增加。實踐中往往由中間商采購,采取此種模式就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中間商作為收購方,其收購時可以免稅,但其向最終的采購企業出售時就不是免稅產品,增加交易環節必然會增加稅費。第二最終的采購企業委托中間商采購。此時也會出現問題,因為農產品數量小、交易金額小,最終的采購企業通常會讓中間商付款,此時從資金流上看又不能與最終采購企業對應。尤其是采購活動年長日久,很多賬務無法查清。
另外在交付環節還存在問題,即便中間商作為代理代為采購,但是在產品交付時,也存在采購企業將產品指示交付給第三方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從貨物運輸流程審查,也不能證明最終的采購企業存在采購事實,由此導致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被推定為虛開。
諸如以上種種情形,農產品采購存在大量的不便利情形,導致從形式上審查屬于虛開。當然也存在部分企業為了免稅而虛開的情形。基于上述情況,導致大量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案件出現。
二、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票特點
農產品收購發票采取的是自開模式,通俗講自開自抵。開票時只需要銷售方身份信息、住址信息,比較便捷。但由于農產品交易的特殊型,以及業務分散等特點,開票工作量很大很繁瑣。為此很多采購企業就采取集中開票的方式,比如將收購的貨物集中在某一個或者某幾個農民的名下,集中開票。由此就出現票據上記載的銷售主體與實際銷售主體不一致,加之時間因素,以及其他不合理因素(包括一個農民不會有如此多的農產品,更不會銷售如此多的農產品等)而導致被推定為虛開。
還有,農產品采購發票往往只能在縣級區域或者地市一級區域內開具,在省內跨地區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需要辦理特別手續或者屬于A級納稅人等。而對于跨省的收購業務不能開具,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這些特點也導致很多企業在跨省采購業務時,必然發生虛列本級區域內的主體信息,從證據上看必然屬于虛開。
三、農產品采購活動涉及的犯罪行為
農產品采購可以內銷和外銷,內銷情形下典型的犯罪行為就是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外銷即出口的情形下,除了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之外,還涉及騙取出口退稅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非法經營罪。
出口退稅是國策,是鼓勵貨物勞務出口的手段。但是在出口退稅環節往往會出現內銷時的困境,如前所述的發票記載主體與實際銷售主體不一致等,不再贅述。除此之外,貨代、報關行、會計公司以及外貿公司等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可能會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規定,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致使他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此種行為若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按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另外,出口需要結匯,實踐中又存在非法買賣外匯(包括通過地下錢莊)等行為,又可能會觸犯非法買賣外匯類的非法經營罪。
四、涉及農產品銷售的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辯護
基于農產品采購的行業特點以及發票開具的特殊性,實踐中必然存在實際生產經營的企業被認定為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但又往往由于時間太久,企業不能自證清白,現有證據可以明確指向其構成犯罪。比如銷售主體與其銷售能力不符、資金流無法對應、采購合同及運輸單據不存在等被推定為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被指控企業及其負責人員出罪就顯得難上加難。實踐中除了審查在案全部證據外,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交易真實性。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寧05刑終92號刑事裁定案中,上訴人提出實際開展生產經營之實的證據和意見,“某某木業的電費、工人工資等證據能夠證明某某木業有正常的生產,確實存在真實交易,任某秋的開票行為只是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其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不應按照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定罪處罰。”
該種辯解和證據雖然不是直接證明采購實際發生的證據,但可以推定開展經營而必然需要采購原材料的事實。
筆者曾經辦理的一起原木采購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辯護時除了實際生產經營的證據(包括生產使用電費、發放工資記錄等)外,還提交了銷售類證據,包括買方出具的證據資料、運輸交付證明等,進一步論證開展生產經營必然存在采購的事實。
對于此類案件,控方證據很充足,如何有效對抗還是應當落實在事實上,還是證據問題。除了前述間接證據外,如果能夠提供采購商的證人證言更為直接有效。
鑒于前述難題及風險,企業在經營期間應當做好合規,包括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對收購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留存業務真實性的材料,確保交易真實有事實材料可依。確認交易真實的材料包括收據、運輸資料、支付記錄、驗收單、交付照片等。
企業做好此類工作,可以在需要時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從而有效規避被認定為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