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周某某在蘇州高新區塔園路新地中心公交車站刺傷一對日籍母子和一名中國女子,周某某被警方當場抓獲。
6月28日,被周某某刺傷的胡友平經全力搶救無效死亡。
周某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周某某持利刃朝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捅刺,周某某應該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構成故意殺人,即便被害人4天后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如該案中的日籍母子。該案中,周某某身懷利刃接近校車,這是一種預謀,使用的兇器足以致人死亡,另外據現場的目擊者稱,周某某刺傷胡友平后繼續追刺,由此足以證明周某某目的就是殺人,而不是故意傷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也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現實中故意殺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情況下都會判行為人死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一般并不會判行為人死刑立即執行,除非手段特別殘忍。本案中周某某的行為或許不屬于特別殘忍,但性質極其惡劣,即便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也極有可能判其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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