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專業律師張嚴鋒:走私案件中,沒有卸貨成功也構成犯罪既遂嗎?
2023年2月,“浙某某運XXX016”船先后2次從境外海域非法偷運國家禁止進口的肉類產品212.08噸入境。被告人陳某、唐某明知該肉類產品系走私進境,仍組織、管理碼頭卸貨。具體如下:
1、2023年2月17日,“浙某某運XXX016”船從境外海域非法偷運國家禁止進口的肉類產品90噸至A碼頭卸貨。陳某、唐某明知該肉類產品系走私進境,仍組織、管理碼頭卸貨。
2、2023年2月26日,“浙某某運XXX016”船從境外海域非法偷運國家禁止進口的肉類產品122.08噸入境,陳某、唐某組織、管理碼頭準備卸貨。同年3月1日晚該船在B水道海域被舟山海警局查獲,上述肉類產品被當場查扣。
爭議焦點:走私案件中,沒有卸貨成功也構成犯罪既遂嗎?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一)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二)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三)以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在第二次實施走私行為時,于“浙某某運XXX016”船第二次從境外海域裝運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入境后,欲準備卸貨時被海警查獲。陳某提出,其第二次沒有完成卸貨即被查獲,屬于犯罪未遂。
對此,本案法院認為相關證據足以證實陳某、唐某伙同“浙某某運XXX016”船的船員參與該船二次走私犯罪事實,其中在準備環節以及卸貨環節,陳某、唐某皆有實際參與并提供了實際性的幫助。“浙某某運XXX016”船第二次從境外海域裝運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入境后,欲準備卸貨時被海警查獲,走私行為已完成,屬犯罪既遂,陳某、唐某與勵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且犯罪既遂。
本案法院認定陳某構成犯罪既遂,是因為法條所規定的“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屬于犯罪既遂”中“海關監管現場”包含了動態的場所,而并不是局限于一般意義上的靜態的特定監管現場。海關具體行使監管執法權力的現場,都應當視為法條中所述的“海關監管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規定,海關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均有行使調查的權利。因此本案中陳力被捕的地點“定海螺頭水道海域”應當屬于海關監管現場,也因此構成了犯罪既遂。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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