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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黨人說:“如果人是天使,便無需法律。”他們說的這個事兒忒大。不僅人是天使的話,不需要法。法官是天使的話,也不需要法。“這個法官不是人,九天仙女下凡塵。”“她仙衣飄飄、不食人間煙火,更不懂民間的水深火熱和恩怨是非。”這種情況,怎么審案斷案?
在“法官也是人”這個毋庸置疑的前提下,這篇稿子談談在司法的具體實踐中,法是怎么變形的,以及哪些變形能接受、哪些變形不能接受的事兒。
一、“法官是人,而且首先是人”的三個例子
例一:
2008年,我母親身患癌癥。那時我還在讀博士,晚上看書,白天陪她治療,晚上和白天插空睡覺。2009年9月份,老母親癌癥復發,而那時我剛剛入職最高法院。辦完入職手續后,我要立即轉到醫院,帶老母親去看病。
剛剛入職就要請假,而且一請,就可能沒有期限。剛剛復發,誰也不知道要怎么治療、要治多久、需要多少時間陪護。反正橫豎就是個為難。
我拿著母親此前的病歷去找領導。領導看都沒看,直接把裝病歷的塑膠袋給我推了回來。然后說:“先把家里的事辦好,再來上班。”
當時把我感動的不知如何是好。怪不得這領導后來平步青云,經過多部門多崗位發展后,現在在南方某省做了省委副書記。“他是把人性和事情的輕重緩急摸的透透的!”
這是例一,想講的是:先有小家,而后才有大家。那種舍小家而顧大家,甚至犧牲自己、成全別人的情況,是歌頌的對象,不是生活的常態。
例二:
常有朋友問我一個問題:做民事更掙錢,還是做刑事更掙錢?
我說:“就我經歷看,做刑事更掙錢。刑事基本上是要多少是多少,不談價錢;先收費后辦事,不簽風險;涉及自由和生命,求著你辦。”
民事可就不一樣了。外行看,都覺得民事的爭議十個億,簽個風險,拿1%做風險回報,還1000萬呢!
這就把人心想的太純潔,把實踐想的太單一了。
重大民事案件周期會很長,有的兩三年、有的五六年,要想穩穩拿到風險,得保證幾個條件:一是,客戶幾年如一日的信任你。二是,客戶非常講究,說話算話。三是,與客戶的風險合同要與案子審理的節點一致。四,也是最重要的是,不能與法官的利益發生沖突。只要發生沖突,他一定會讓你的利益大打折扣,甚至根本實現不了。“顛倒黑白不敢做,遲遲不給你判、拆散客戶關系,還做不到嗎?”
這是例二,想講的是:法官在案子中也有利益。這個利益不見得是經濟利益。不得罪人、聽領導話、不沾事兒、不影響升官,以至于孩子要上學、老人要住院,這些都是無形的利益。
要保障律師在案件中的利益實現,必須幫助法官擺脫他的利益困擾。怎么擺脫?這可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律。就我而言,就是用好主席的“東西風”理論。他的那些利益都是相互矛盾的,比如:聽領導話,可能就會得罪人:不得罪內部同事就可能沾上事兒。“不是東風壓西風,就是西風壓東風。”你讓他幾股子風來回轉,讓有利于你的風占據上風就好了。
例三:
法律圈子特別搞笑,一有什么事兒出現亂象,解決不了了,就有人寫文章呼吁:“既要嚴格執法,更需要擔當!”官兒越大,這種呼吁做的越多。
擔當?啥是擔當!呼吁擔當的人,自己擔當沒有?一件事兒,在一個時間里擔當了,件件事兒、一輩子擔當沒有?擔當是呼吁出來的嗎?
“呼吁擔當”貌似有擔當,實際最沒有擔當。理想戰勝不了現實,擔當更抗不過柴米油鹽。理說不過去了,論證不嚴謹了,就以呼吁擔當草草了事。用于精神自娛還可以,用于解決問題定會無濟于事。
近些年,公檢法都在搞執法司法的規范化建設,司法局律協也不斷處罰問題律師。有些年頭,甚至還搞了聲勢浩大的專項行動,但風頭一過、問題照舊。這是為什么?
不把改革、整頓和建設,與個人的利益關聯起來,永遠不可能形成長效機制。人都是自私的啊。
這是例三,想講的是:從更大群體范圍看,人都是自私的。每個人都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律師。不能用呼吁提升擔當,用擔當消除亂象,而應當用利益。沒有利益支撐的擔當,連句空話都算不上。
二、司法中法律變形的實例及可以接受的限度
前面講了那么多利益的事兒,別有用心的定會想:這家伙正在輸出利益勾兌的事兒。“在妓女眼里,誰都是出來賣的。”這話說的沒毛病。
但單純的空對空的反駁,沒有力量,還顯得“欲蓋彌彰”。那就講個真實的在辦的案子吧。用這個例子,說明怎么在辦案過程中統籌各方面利益,以及讓法律合理變形的問題。
世界四大服裝快銷品牌的老板,被南方某市的法院判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他欠別人錢,也不多,就七八千萬,還不上,就被法院移送到公安抓起來了。
一審判了實刑,二審找到了我。我看了看案卷材料,給中間人答復:“這個案子好辦。錢上的事兒,用錢解決。先讓他拿出一部分錢,顯示出來和解誠意,在法院主持下與被害人和解。取保或者改判緩刑后,再將不足的、未執行到位的部分,分期補齊。”中間人和家屬均欣然同意。
接受委托后,我到了二審法院,與法官和書記員當面溝通了案件情況,并講了我的上述思路和方案。溝通中發現,二審的法官是刑庭庭長,此前他是執行局副局長,把這個案子由法院移送到公安偵查,就是他移出去的。
鑒此,有朋友建議,申請他回避吧,這樣更好些。我不想申請他回避,申請他回避,其他人沒有足夠的動力,一攬子的把這個案子中涉及的問題全部解決掉。
考慮到離開庭時間只還有十多天時間,我當面溝通時提出:“把30號的開庭改為庭前會議,在會上由法庭主持執行和解。如能和解成功,就取保。取保后,案子可以放一年,至于一年后他能不能還上錢,誰也說不準。如果他能還上,那就給他判緩刑;還不上,就給他維持原判。”法官當時說:“這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先按這個辦法走走吧。”
可七八天過后,書記員給我打來電話,詢問開庭能否正常參加。我發現問題不對,立即給法官打了電話。問幾個問題:一是,到底是開庭程序還是庭前會議程序?答復說:正式開庭,刑事案件規定的很死的。二是,此前溝通的方案,還算不算數?答復說:先開庭再說吧,有審限的,刑事案件規定的很死的。
好,既然這樣答復,就不要怪我不講情面了。我立即通過公開電話,給他們主要領導反映以此前承辦庭長曾在一個程序中參與辦理本案為由,要求他回避。半小時后,書記員打來電話說:“由另一人承辦該案,原承辦人另有工作安排。”
這真不是非要給他難堪。而是如果把這個庭開了,程序走完了,他就可以想怎么辦就怎么辦了。此前溝通形成的共識,沒法落實;一判了之,也沒法解決一攬子解決錢和人的雙重問題。
更換承辦人后,新承辦人還是如期把庭開了。開庭過程中,我提出此前溝通的解決方案,并重點講了證據不足、無罪的幾個理由。
庭開完了,案子判不下來了。目前已經兩次延期審理。
延期過程中,法院通知要主持被害人和被告人見面,就執行和解的事兒談一談。得到這個通知,我立即給檢察院的公訴人打了電話。
問幾個問題:一是,這庭都開完了,法院又組織和解。你們檢察院知道這事兒嗎?答復說:不知道啊。“不知道怎么監督!”二是,就民事執行和解,我可以理解,也支持。案子歸案子,整個事兒歸整個事兒。法院想把整個事兒都一攬子解決掉。我不反對。但和解不通知我,是什么意思?是,和解可以,但不能借司法進行巨額勒索。法院要做的是平衡,而不是偏袒。
公訴人最后說:“我問問他們。”我說:“好,問完給我個答復。”我知道她會問,但不會答復我。因為沒法答復。問,就已經達到監督制約目的了。
主持和解時,我到了法庭。見面先問法官,“你這和解不通知我,什么意啊!”他說:“我讓當地律師通知你了啊。”我又說:“這是委托執法啊。”兩人四目相對,相望兩懵逼。
和解程序后,我給他打電話說:“我知道你的難處。證據不足、判有罪,怕辦錯了,這邊鬧,擔個終身負責。放了吧,怕那邊鬧,沾上事兒。更怕得罪一審、以及此前的執行法官,特別是自己的庭長!一攬子解決問題,我贊成。主持和解也不違法,不違法就可以做。”“你現在所進行的所有方案,都是我第一次見你們庭長時提出來的,就是不聽。最后不還是程序倒流,又回到我的方案上去了?”
法官說:“情況變化,情況變化。多做些工作沒關系,只要能解決矛盾。”
鑒此,我又補了一句:“怎么防我就跟防鬼似的。還讓本地律師通知我。我又不給你搞歪的邪的,難聽的話,我當面給你說,不會在法庭上弄的你下不來臺。那樣做,你沒面子,我更沒面子。更關鍵的是,解決不了問題!”
他無言以對。
講到這里,我必須再diss一下那幫傻缺死磕,整天在網上虛假宣傳,害得我們這些想依法溝通辦事的,都很難做。每次都要花很多時間,來給人專門講,我不搞歪的邪的。人家還不見得信。
例子講到這里,總結一下這個案子中平衡的利益。我在這個案子中的利益是:能判多輕就多輕,辯護要有效。但欠錢不還肯定不行,法律不允許,我也做不到。法官在這個案子的利益是:首先不得罪庭長。庭長“另有工作安排”雖然不再承辦這個案子了,但此前移送公安就是他辦的。這公安也抓了,一審也判了,錢沒拿回來,把人放了。庭長的臉往哪兒放?其次,不能得罪被害人。畢竟欠人家錢。一分錢拿不回來,把人就放了,人家鬧事,咋辦?最后,不能得罪刑法。別管實際情況到底是啥樣,就在案證據看,確實不構成犯罪。原因很簡單,他沒錢,早就沒錢了。拒不執行是指有錢不還,沒錢咋“拒”。
有了這幾個方面的利益碰撞和考慮,所以法律在實踐中發生了變形:一是,案情簡單,但卻屢次延期。這是為執行和解、被害人諒解爭取時間。可以理解。二是,明明無罪,卻不敢下判。這是為不沾事兒,不得罪各個方面尋找時機。“讓子彈再飛一會兒”,搞來錢,各方面也就好交待了。三是,執行和解本是執行局該做的、在民事程序中解決的事兒,現在搬到了刑事審判中。這是為了平衡各方面利益。四是,民事上的執行和解不是輕判的法定理由,但肯定會起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更是為平衡各方面利益。
這些平衡,我認為,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法官是人,他也要在當地生活、工作,很多時候還想著能再進步進步。你讓他不為平衡利益而對法律有所變形,不僅做不到,還會被恥笑為“紙上談兵”和“站著說話不腰疼”。
就這個例子看,凡是涉及執法司法人員自身合法利益,切身利益的事兒,均屬于司法中法律變形的因素。這些均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你不接受?那你的案子,永遠不可能有好結果。“屢次被抬出法庭”是輕的。
三、司法中不可接受的法律變形
我找助理招律師,就喜歡有體制工作經驗的。我常說,在體制內鍛煉過的,有紀律要求,有法律標準,有領導和同事的擠壓和監督。這些東西都是沒有體制工作經驗的律師所欠缺的。
而這些統統加起來,就是底線。不能接受的法律變形,就是突破紀律和法律要求底線的變形。比如:利益輸送和行賄受賄。比如:操縱司法過程。再比如:惡意顛倒黑白。
就這幾個“比如”,我再講幾個實例。
一是,操作司法過程。這個問題我屢次寫了。因為我常碰到這種無理要求。凡是遇到這種當事人,沒別的,就是一頓狂削,別讓他給我凈想些“狗舔腚、連一張紙都不想廢”的好事。我沒本事操作司法過程。
有個當事人,這案子還沒開始轉呢,就要把過程中的每個細節,由誰承辦、落到誰手上、能給他拿回多少錢來都商量好。我很不耐煩。就問他一個問題:“你兒子沒媳婦,你能做得了他的主嗎?”他好像沒意識到啥,然后抱怨叫苦說:“哎呀,管不了啊,不聽啊。”
我給他說:“管不了?管就是你不懂事。每個人都有自己負責的領域,誰的領域誰做主。多管閑事,容易進監獄。”“另外,你兒子,你親兒子的事,你都做不了主,你請我根本不是請律師,是請神仙。你讓我把公檢法每個人、每個部門的主,都做了。我沒那個本事。”
“有那個本事的人,有沒有?真有。”“就是你上次給我說的你被騙幾百萬那個。再想這些不著邊際的,你還是這樣。因為你想要的,是只有謊言才能給的。”
二是,利益輸送和顛倒黑白。我們常有人批評“逐利性執法”,我就從來不批評。如果執法沒有違反法治框架,逐利該是可以容忍的。
妄想讓執法都不逐利,時間長了,報警都沒人出警。
逐利可以,但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道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法治底線,不能顛倒黑白,把有罪的辦成沒罪的,或者把沒罪的辦成有罪的。另一方面是要進國庫,不能進私人腰包。
國家賠償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抓錯人才算錯案,多罰點錢進國庫不算錯案。不進國庫,進了私人腰包呢?那就不是國家賠償法,而是刑法刑訴法監察法管的事兒了。
法律都寫著呢,把法律系統的學好,能把握好合法逐利與非法逐利的區別。
我對自己的助理常說:“不要在訴訟中指責對方是惡意訴訟,更不要指責別人謀利訴訟。”法律解決的就是利益問題,法律的整個運轉過程就是分配和平衡利益的過程。說人家謀利訴訟,你這不是“抬高對手、貶低自己”嗎?更不要說人家是惡意訴訟。首先是沒證據。更重要的是,訴訟都是惡意的。鑒此,才有很多律師被人稱為“訟棍”。善意的解決方案,不在法律中,不在程序內,也不在法庭上。
在酒桌上!
(本文2024年6月首發于作者本人微信公眾號“林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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