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律師張嚴鋒: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犯罪行為,是否能夠避免刑事處罰?
一、2017年11月初,被告人趙某1雇傭周某、郭某、趙某2等人共同開展非法運油活動。同月4日,由周某擔任船長、郭某擔任管事、趙某2擔任輪機長,共同駕駛“廣某”船從A碼頭出發,于次日下午抵達我國領海外海域(東經123°30′、北緯30°24′),與一艘不明國籍的油輪對接后從該油輪上接駁燃料油,接駁完成后返航。同月6日,“廣某”船行駛至B錨地,將燃料油過駁給兩艘小船后,被海警支隊當場抓獲。2017年11月13日,海警支隊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將上述查扣的燃料油依法沒收。上述被查獲的燃料油,經Q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及R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檢驗、稱重,系柴油,重863.471噸;經X價格認證中心估價,價值5,914,800元;經Y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稅款2,320,385.23元。
二、2018年5月初,被告人趙某1將“廣某”船更名為“海某”船后,再次雇傭周某、郭某、趙某2等人,采用相同方式共同開展非法運油活動。同月3日,由周某擔任船長、郭某擔任管事、趙某2擔任輪機長,共同駕駛“海某”船從A碼頭出發,于次日下午抵達我國領海外海域(東經123°35′、北緯30°50′),與一艘不明國籍的油輪對接后從該油輪上接駁燃料油,接駁完成后返航。同月6日,“海某”船行駛至C錨地水域時,被海警支隊當場查獲。后海警支隊將該案線索、扣押船只及燃料油移送上海海關緝私局處理。上述被查獲的燃料油,經R公司檢驗,系船用餾分燃料油,重820.891噸;經A價格認證中心估價,價值5,089,500元;經Y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稅款2,266,107.63元。上述查扣的船只及燃料油現均扣押于Z海關緝私局,其中燃料油于2018年6月1日由偵查機關依法先行變賣。
爭議焦點: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犯罪行為,是否能夠避免刑事處罰?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
本案中“涉案的第一節犯罪,已經作過行政處罰,不應再次進行刑事處罰?!?br/>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如果一個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規又觸犯了刑法,即構成犯罪,那么即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的追究仍然是必需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它們分別針對的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和觸犯刑法的行為。
即使行為人已經受到了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司法機關仍然可以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包括判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若行政拘留與后續法院判處的拘役或有期徒刑時間上重合,已經執行的行政拘留期限可以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同樣,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的罰款可以折抵法院判處的罰金。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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