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21年間
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申領辦理了
某兩家公司的POS機
而后
以本人及他人信用卡
在上述POS機虛構交易的方式
套現共計人民幣1千余萬元
檢察機關審查后
以非法經營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經人民法院審理
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本案是利用經營所持有的POS機為他人刷卡套現,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作為經營者應妥善利用和管理POS機,不可利用POS機刷卡套現。持卡人通過非法渠道套現,一旦無力還貸,也將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供稿 | 王正金
編輯 | 黃穎、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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