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包銀飾品,即鍍金銀飾品,以白銀為基底,通過電鍍或化學鍍等加工方法,在表面覆蓋一層黃金,其外觀呈現出與純金無異的金黃色,但其含金量遠低于純金。這本是一種頗具巧思的工藝,卻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來鉆空子,用金包銀首飾冒充純金首飾典當詐騙典當行錢財,成為一種新型的詐騙手段。近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金包銀飾品詐騙案。
2024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經事先共謀,招攬被告人李某、劉某某從外地來滬使用金包銀飾品冒充純金飾品進行典當。其中,李某某負責提供假飾品、開車和收取錢款;范某某主要負責盯梢和望風;李某、劉某某以本人名義持金包銀飾品向本市多家典當行典當。經查,四名被告人在滬共計騙取典當款16萬余元。
202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李某某、范某某的指使下至本市閔行區一典當行欲以上述同樣方式騙當時,被該典當行工作人員當場識破并報警。被告人李某留待現場等候,后被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爾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劉某某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
2025年3月,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李某、劉某某犯詐騙罪,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李某、劉某某用金包銀飾品冒充純金飾品騙取典當行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劉某某系從犯,依法對李某適用從輕處罰,對劉某某適用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范某某當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其二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結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性質、主觀罪過、犯罪數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最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
閔行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王群介紹,在典當行業內,由于被典當的物品所有權并沒有轉移給典當行,工作人員一般不會對典當物品進行破壞性檢測,常規操作是火燒加稱重檢測。而金包銀飾品由于外層確實是真黃金,俗話說“真金不怕火煉”,金包銀飾品的確能通過過火檢測,重量也和純金飾品相差無幾。犯罪分子正是瞄準了當前典當檢測的漏洞,并特意強調到期后會贖回,從而騙取典當行信任實施詐騙犯罪行為。
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典當行、黃金回收店等相關從業人員,在進行相關貴金屬交易時,一定要擦亮雙眼,仔細甄別,通過查驗貴重金屬對應的發票、證書等憑據和相關人員的身份證件,必要時可借助專業儀器或者剪斷等破壞性檢測方式進行查驗,提高防騙意識,增強防范能力,千萬不要被金燦燦的外表所迷惑。一旦發現異常及時報警,早日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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