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據瀟湘晨報報道,當日,包括瀟湘晨報在內的多家媒體記者來到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進行采訪。然而,在溝通過程中,該公司負責人突然沖出來,將其中電視臺記者的一臺攝像機高高舉起,砸在地上,攝像機瞬間被摔成碎片,另外一臺攝像機的遮光罩被強行掰下,還有一名記者的收音麥屏幕被摔碎。湖南都市頻道攝像記者在沖突中受傷,眼鏡被摔碎,衣服被撕爛,牙齦出血。
據報道,目前,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民警已到達現場,相關情況正在調查之中。(此前報道:湖南一電視臺記者采訪線纜公司時攝像機被砸 當地派出所:正在處理中)
7月15日,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陳嘉偉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攝像機作為專業設備,其購買成本通常超過5000元。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為5000元以上,因此該行為已涉嫌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
▲視頻截圖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認為,長沙電纜公司負責人故意砸毀記者攝像機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從主觀上看,其明知攝像機是記者、新聞單位的合法財物,仍主動實施砸毀行為,存在直接故意;客觀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侵犯了記者的財產所有權,且攝像機作為普通財物,不涉及其他罪名競合。
胡磊表示,關于立案標準,若被砸攝像機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就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考慮到攝像機多為專業設備,單臺價值通常超過5萬元,容易滿足“數額較大”的條件。
胡磊介紹,故意毀壞財物罪在量刑方面,若符合“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參考司法實踐,類似案件中,毀壞財物價值萬元左右的,通常會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緩刑,并需賠償損失。電纜公司負責人當眾實施毀壞財物的行為,并經過多家新聞媒體報道,造成了“社會影響惡劣”,存在被從重處罰的可能,且若設備價值超5萬元,其面臨的刑事處罰監禁刑可能在三年以上。
▲設備被砸后散落在地上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金額不僅包括攝像機本身的價值,還應涵蓋設備內存儲的采訪影像數據。”陳嘉偉指出,由于設備被砸毀,恢復這些數字資產產生的費用,也需計入犯罪金額。他強調,此類對數字資產的損毀行為,經鑒定達到一定數額,同樣屬于刑事犯罪范疇。
對于該事件中提到記者在沖突中受傷,眼鏡被摔碎,衣服被撕爛,牙齦出血等情況,陳嘉偉認為,結合故意毀壞攝像機的行為,涉事負責人的舉動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陳嘉偉指出,尋釁滋事在法律上分為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犯罪兩個層面。他認為,涉事負責人的行為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層面的尋釁滋事認定標準,但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需結合當時情景的惡劣程度及對社會治安的擾亂程度進一步判斷。
胡磊表示,除了刑事、行政責任,毀壞攝像機的人員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攝像機損失。行為人如果主動賠償并取得諒解,可能獲得從輕處罰;若拒絕賠償。同時,行為人推搡記者的行為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馮玲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