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小”案連著民心,一個個小案件,組成了法治的經緯線,彰顯著公平正義就在我們身邊。以司法裁判定紛止爭,從身邊“小”案品悟道理。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推出【“小”案大道理】欄目,講述小案件背后的大道理,傳遞法治的溫度和力量。
“我剛強戒回來,不準備復吸了,但車庫里還有一點點存貨,他們是我朋友,我就叫他們過來吸了。”如此“待友之道”,殊不知已經觸犯法律的底線。
日前,興化法院就審結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某曾是一名“癮君子”,因吸毒,多次被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張某某最后一次強制隔離戒毒歸來,心中也默默下定決心不再復吸。某日,張某某在收拾車庫時,無意中發現之前藏的冰毒,如何處理卻成了難事。考慮到自己剛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以及多年好友正好有“需求”,張某某便主動在某賓館開好房間,容留高某甲、高某乙、郝某某在該房間吸食冰毒。
綜合全案事實證據,興化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許多人認為,只要不制毒、販毒,就不會涉及毒品犯罪。其實,容留他人吸毒,屬于我國毒品犯罪案件的常見類型,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或者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此類犯罪給吸毒人員提供了隱蔽的場所,助長了吸毒的不良風氣,還導致販賣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日益增多。
法官溫馨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猶如“助紂為虐”,不管主動提供還是被動提供,亦或是有償還是無償,均涉嫌違法犯罪,都將面臨嚴厲的處罰。因此,廣大群眾如果發現有人在自己所屬的場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一定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報警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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