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0〕346號)。本文僅供學習交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185.經營者集中糾紛
【釋義】
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第20條的規定,是指下列情形:(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管轄】
對于經營者集中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規定確定。一般為“被告住所地管轄”和“侵權行為地管轄”。
對于經營者集中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經營者集中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反壟斷法》第4章和第50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經營者集中行為要經過行政審查程序,后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因此,發生民事爭議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并不能說經營者不可以就經營者集中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上,在美國和德國等一些反壟斷法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允許在特定情形下就經營者集中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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