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常見的犯罪主體有虛開專票的開票方、受票方以及居間介紹買賣、開受發票的中介方。一般來說,司法機關審理此類案件,涉案各方的證據均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
但現實中,有些虛開案件往往是缺失開票方、受票方的證據材料,這給法庭調查活動增加了困難。這里說的證據缺失,往往有多重成因:
成因一,個別地區稅務機關消極應對外地法院的協查請求,對是否涉及虛開、虛開價稅總額或稅額、有無完稅的情況,不予回函供證。當然,這種現象也有其成因,比如涉及招商引稅政策,提供證據可能會將某些現實操作書面化,引發行政風險;又比如,個別案件涉及瀆職等職務犯罪,在紀檢監察部門核查事實之前,不便過多進行表態或供證。
成因二,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為規避稅務稽查,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實現“資金流動無痕”,導致資金的走賬和回流無跡可查。加之偽造出貨、送貨的相關手續(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偽造送貨單、入庫單、清點記錄等文書材料),確實會給法院認定有無實際提供貨物帶來困難。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還是有不少企業通過現金進行小額交易。
成因三,客觀原因導致開票或受票一方無法提供詳細的供述或證明。有的案子,開票或受票一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財務人員)病故,或者財務制度不健全,部分文件丟失,導致無法提供給司法機關。此類客觀原因,也可能影響最終認定。
對于缺少開票或受票方證據的案件,定罪的關鍵還是在于綜合評判現有證據能否支撐虛開致使稅款損失這一指控,是否形成邏輯與證據閉環。
譬如,在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8)津0115刑初412號“谷福軍案”中,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3月26日,谷福軍與戴某、李某3、朱某四人作為實際股東成立了天津市澤福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企業存續期間為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3份,價稅合計14832284元,稅額共計1706369.33元。
法院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谷福軍犯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谷福軍伙同他人為青島金茗紡織有限公司、邯鄲市冠準紡織品加工有限公司、濟南光澤紡織有限公司、濟南現創紡織有限公司、濟南浩洋紡織有限公司、棗莊家業紡織有限公司、灤南縣隆鑫紡紗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因缺少受票方的相關證人證言或當地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就該部分指控事實對受票單位或相關個人調查處理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認定該部分指控事實的現有證據不足,故對該部分指控事實,本院不予認定。
該案的受票方企業分布在河北、山東等地,對管轄地天津市來說均屬外省,在取證調查方面存在客觀阻礙,當地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對案涉開票方的調查與取證也存在不足,最終導致法院審理時將上述受票方的指控事實予以剔除。
而與谷福軍案不同的是,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在審理(2018)蘇0506刑初114號“安派案”時,在開票方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根據現有證據對指控事實作有罪認定。
在安派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稱,龐美興作為安派公司的采購主管,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伙同他人以開票費為對價,接受三家供貨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價稅合計9193106元,其中1335750元已經申報抵扣。
該案中,三家開票方公司中的兩家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且負責人并未到案接受詢問,因此無法通過開票方核實兩公司與安派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但是,安派公司方采購主管龐美興(其中一名被告)對安派公司和兩公司之間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供認不諱,還詳細描述了資金走賬和回流的具體步驟。
根據龐美興陳述,其先將貨款全額匯入兩公司賬戶,兩公司收到后,扣留開票費部分,并通知龐美興來深圳見面,當面將剩余資金以現金的形式回流給龐美興,龐美興再將回流資金五百萬元交給公司財務人員陳建枚。
對此,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安派公司與深圳兩公司之間的銀行賬戶交易憑證,證實確有與發票價稅合計金額一致的資金轉入深圳兩公司賬戶;又出示了陳建枚提供的記賬本,證實事后龐美興確有五百萬元現金回流。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出示了安派公司與深圳兩公司之間的送貨單,這些送貨單均為空白單據,無發貨方、收貨方、入庫方和保管方等人員的簽字,其真實性無從核實,這恰恰印證了龐美興關于“送貨單是后來偽造的”供述。
因而,雖然深圳兩公司未到案,但相關證據足以認定安派公司與深圳兩公司之間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
通過對天津谷福軍案、蘇州安派案兩案的對比分析,我們不難總結出一個規律:缺少開票方、受票方的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審理產生影響,但是否影響定罪及認定相關事實,歸根到底還得考量現有證據能否支撐“沒有貨物、服務而開具發票,造成稅款損失”的指控邏輯。支撐 谷福軍案公訴機關部分指控事實的證據,即多家企業整條流程上的證據均缺失,法院無法對相關事實予以認定,最終受到法院剔除。而安派案雖缺少資金流的相關證據,但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財務人員)證詞,仍可還原資金走賬、回流痕跡,且即便司法機關起獲了開票方和受票方之間的送貨單和出、入庫憑證,這些憑證也都無經手人員簽字確認,印證了“這些單據是偽造的”的嫌疑人供述,因此證據存在一定程度缺失仍不影響定罪。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