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 5月27日案發至今,劉立強冤案一審走了四年多,1500多個日夜,幾位老人未能等回兒子而含恨離世!
四年多案子一審還沒有審結,這在全國刑事案件中極為罕見。
這是超出法律常規、超越普通人認知的久押不審、久拖不判。被告人被超期羈押,承受著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嚴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給被告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嚴重損害國家司法形象。
面對無妄之災,被告人、律師、家屬不斷奔走呼號、投訴控告,所有拼盡全力的抗爭,只為了讓案件回到法治的軌道,回歸法律本來的樣子。
有個公平公正的結果,是所有被告人、律師、家屬共同的心愿!
本案之所以久押不審、久拖不判,是因為本案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實體違法問題。
本案是政法“兩面人”原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寬(已落馬)一手策劃,原長沙市公安局副局長韋樹恒(已落馬)、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肖新平(已落馬)、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張憲等人具體實施,伙同惡意舉報人、原湖南省建設銀行行長龔蜀雄(已落馬)的女婿曾楷峰(已落網)惡意構陷的一個典型的冤假錯案。
本案實質是個人借貸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這些經濟糾紛都已經過法院、仲裁委依法處理完畢、借貸雙方均沒有異議。
但是,這些經濟糾紛卻被劉建寬插手,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借掃黑除惡運動,通過強大的關系網非法立案,將劉立強等20人構陷抓捕,拔高湊數成涉黑涉惡刑事案件,“公器私用”將公權力變成謀私利的工具,為升官斂財,濫用執法司法權,全程違法辦案,將經濟糾紛制造成涉黑涉惡刑事冤案,殘害無辜老百姓,是典型的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所造成的冤假錯案!
2023年11月,長沙市中院、長沙縣法院分案審理本案。在公訴人拒不移送關鍵無罪證據劉立強的手機、拒不移送劉立強等人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拒不讓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等情況下,經過市、縣兩級法院的法庭調查、控辯雙方發問質證、被告人辯解等,本案暴露出的辦案荒唐,比河北遷西“馬樹山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1、本案立案是假的
全案案卷材料中只有“徐銘被搶案”的立案決定書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立案決定書。
但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本案的黑帽子已經沒有了,且公訴人從始至終都沒有指控劉立強搶劫徐銘,劉立強在公安偵查階段也沒有關于徐銘被搶案的供述。此案從未發生過,是典型的假案!完全是劉建寬、韋樹恒、張憲、曾楷峰等人共同編造出來的,目的是為了栽贓陷害劉立強等人。
吳丹紅律師當庭指出,公訴人目前指控的這些罪名和犯罪事實,絕大多數都沒有立案,也就沒有偵查權,更沒有審判權了。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刑事立案,偵查機關收集的一切證據均屬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2、公訴人拒絕移送本案關鍵證據——劉立強的手機,說是秘密
公訴人拒絕移送關鍵無罪證據——劉立強的手機,劉立強手機里有所有借貸關系往來信息,能證明他從來沒有詐騙,反而是老賴詐騙他,惡意舉報人曾楷峰敲詐勒索錄音在手機里,錄音里曾楷峰威脅劉立強不給錢寬哥即劉建寬就搞劉立強涉黑。
自2020年5月27日案發以來,劉立強、劉立強的家屬、辯護人多方申請、投訴、控告要求辦案機關移送劉立強的手機,但是公訴方一直拒絕移送,說是秘密。
3、公訴人拒絕移送劉立強等人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說是秘密
自2021年8月移送長沙市中院審理以來,被告人、辯護人一直多方申請、投訴、控告要求長沙市檢察院辦案人員移送劉立強等人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劉立強等人和辯護人在庭前會議、庭審中也明確要求移送訊問同錄。
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證明各被告人是否被刑訊逼供、指供、誘供。但是公訴人拒絕移送中院,庭審時居然說這是秘密。
吳丹紅律師當庭反駁,在長沙縣法院分案審理的17名被告,都移送了同錄,辯護人甚至可以拷貝同錄。
吳丹紅律師質問,為什么訊問同錄在長沙縣法院就不是秘密,在長沙市中院就成了秘密?!按照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理應與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嚴格保存一致。現在,訊問筆錄都可以給律師查閱,已不是秘密,那為什么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就成了秘密?!
4、合議庭拒絕通知本案關鍵證人出庭作證
合議庭拒絕通知本案的關鍵證人劉小平律師出庭作證。劉小平律師是劉立強做民間借貸的法律顧問,負責借貸談判、起草借貸協議、和解協議談判、債權申報、仲裁、民事訴訟、仲裁、法院執行等工作。劉小平律師也參與劉立強民間借貸入股、分紅。
劉小平律師在起訴意見書里是犯罪嫌疑人,但在起訴書里沒有了,且案卷里也沒有劉小平的筆錄。劉小平律師沒有被起訴,其他人均不應當被起訴。
事實上,劉小平律師是劉立強民間借貸的知情人、參與人,最了解借貸中雙方經濟糾紛的全過程,但是合議庭拒絕通知關鍵證人劉小平律師出庭作證。
司法機關對黑惡案件涉案人員的追訴都是除惡務盡的高壓態勢,天網恢恢,對漏網人員都將通緝追捕直至到案。但是在劉立強冤案中,公訴機關的選擇性執法卻是如此明目張膽、肆意妄為!從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可以看出,參與劉立強入股合伙做民間借貸的有48人,公訴方只起訴其中的18人涉嫌套路貸詐騙,而這30人中有:劉立強做民間借貸時的代理律師、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小平律師;原長沙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周彥律師;劉立強冤案的舉報人——周藝文;還有數名普通群眾等等。
我們不禁要問公訴人,為什么本案同為出資人48人,劉小平等30人之眾性質相同,30人員皆未受到任何追訴追究,18人卻被起訴?!公訴人指控犯罪的邏輯標準是什么?!公訴人如此辦案如何讓人民群眾感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如何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什么樣的力量讓公訴人有如此的膽量和勇氣來選擇性執法?!本案的辦理,難道正如惡意舉報人曾楷峰在敲詐勒索劉立強的錄音中所說,就是為了整人搞錢?就是劉立強不給錢,就搞涉黑?劉建寬已經落馬,是什么動力讓冤案還在違法運行?!
5、本案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制造偽證
庭審中,幾乎所有的被告人都當庭控訴在公安偵查階段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指控、誘供。
劉立強在庭上詳細描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遭受嚴重暴力毆打,牙齒整體被打松,耳膜被打穿孔,腳被煙頭燙傷疤痕明顯,三年來身體都沒有恢復,并表示自己在遭受多次刑訊逼供后,在指居場所的老虎凳上刻下了“冤”字,而且訊問同步錄像中偷偷做了手勢、打了啞語,以表明自己被刑訊逼供。
劉鴻當庭詳細說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施暴人,并當庭展示身上的傷痕和物證—刑訊逼供時穿的衣服(被每日24小時戴鐐銬磨損破爛雙袖的衣服)。
周念文當庭嚎啕大哭,控訴被公安辦案人員張憲、黃維佳等人刑訊逼供100多次,耳朵被打聾了,誓言將控告到底。
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忘乎所以,以致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二樓“特訓室”毆打劉鴻時,將周念文拖來,逼他跪在一邊看劉鴻怎么挨打受刑。這次有證人的刑訊逼供無法掩蓋,被迫排除了部分非法證據,也導致看守所將二樓“特訓室”撤銷改為了“會見室”。在嚴禁刑訊逼供的看守所,公安辦案人員都敢為所欲為,在完全封閉沒有監管的指定監視居住點,可想而知刑訊逼供有多么殘酷,被指居對象到看守所后都說是從“地獄”到了“天堂”。
但是,公訴人卻睜眼說瞎話,居然說本案不存在刑訊逼供行為,并拒絕排非。如果有一天是你們自己,你們的親人,無辜蒙冤,被刑訊逼供摧毀身體,你們還會無動于衷嗎?
庭審中還發現大量被告人口供、證人證言造假。例如:公訴人僅憑所謂被害人的證言就指控劉立強等人敲詐勒索,劉立強、周念文當庭多次請求公訴人出示證據,公訴人答復沒有。李雷激、朱新建均有不在場的客觀證據,卻被公訴人指控非法拘禁他人、尋釁滋事。更為關鍵的是,劉立強等人在偵查階段被嚴重刑訊逼供,被逼做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或被逼在偵查人員編造的筆錄上簽字。劉建雄在筆錄上所說的內容,有的是被刑訊逼供后被迫做的陳述,有的是自己并不知道,辦案人員告訴后才知道并記錄上去的。多名證人證言的內容基本一致如同復制,且證人證言中有大量的評論性言論等等。
6、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檢材來源違法
公訴人指控劉立強等人犯罪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中,使用的檢材居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被害人和其他證人的訊問筆錄、部分銀行流水、被告人劉歆劍的手工賬本等。
劉歆劍的原始賬本是其非正式的個人記賬,記錄在一些筆記本上,不是專門的記賬憑證,不符合財務記賬標準,且涂改嚴重,很多數據無法看清楚。
劉歆劍當庭說原始賬本被公安辦案人員搜走后,無法確定是否有修改或涂改。
公訴人舉證說是從被告人筆錄中確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這是本末倒置。
7、本案的《起訴書》違反基本常識,嚴重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
《起訴書》為了增加罪名和犯罪次數,將民法調整范圍的民間債務糾紛和民事自理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起訴書》中認定的所有的詐騙案,均存在客觀真實的債務關系,均是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過錯在先而造成的債務糾紛,是典型的民法可調整的民事糾紛。
《起訴書》不考慮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存在虛構事實,不顧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是雙方事先協商約定的事實,均把民間借貸所應當收取的利息作為詐騙金額。將收回的利息認定為詐騙既遂,將沒有收回的利息認定為詐騙未遂,完全違背了正常的認知。
《起訴書》中認定的敲詐勒索案,均不考慮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使用威脅、要挾手段,以致出現定性錯誤。
《起訴書》中認定的非法拘禁罪,有一起竟然將在五星級酒店大堂的開放式茶座和所謂被害人朋友開的茶館一起喝茶,沒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算作非法拘禁。另兩起當時經報警,警察現場了解后認為連治安管理違法都不構成,簡單調解就處置平息了。完全不應該在多年之后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認定為犯罪。
《起訴書》中的尋釁滋事罪,有一起將兩人在家里因擔保責任發生爭執這一簡單行為認定為是尋釁滋事,出乎老百姓的認知。起訴書中認定的所有尋釁滋事行為,均是行為人因明確存在的債務糾紛而實施的維權行為,沒有一起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認定標準,所有行為均不符合尋釁滋事“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表現形式,完全是連治安處罰都夠不上的民事行為。
《起訴書》中認定的強迫交易罪,沒有任何暴力或脅迫行為,均是將雙方協商同意甚至簽訂了協議的事項,簡單加上“被迫”兩字就成了犯罪。
《起訴書》中認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即使到了這個階段,所有律師和能客觀公正看待此案的人都認為劉立強等人沒有犯罪,劉立強的近親屬又如何能明知劉立強有違法犯罪? 不是“明知”就不能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起訴書》為了增加罪名和犯罪次數,違反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復評價的法律原則,把生效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已確認的事實又作為刑事犯罪重新評價。
《起訴書》到底有多荒唐?!
2024年8月2日上午,在長沙縣法院分案審理劉立強冤案中的被告人劉春林做最后陳述時,審判長卜俊勇問劉春林:“經過幾天的開庭審理,你對案件的認識是什么?你現在內心最真實的想法是什么?”劉春林大聲說:“我從心里認為我沒有犯罪!!!我借錢給別人,本金都沒有回來,我成了詐騙罪。我幫擔保人袁建國、債務人李宜隆墊付資金,最后我成了搶劫罪。我和債務人李宜隆在公共場所茶樓協商還款事宜,既沒有打人,雙方協商時間也沒有超過24小時,我成了非法拘禁罪。”
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電影《第二十條》的主人公韓明所說:“刑法里的56681字都是在訴說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要持續落到實處,必須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四年多了,是時候還劉立強等人一個公道了,劉立強冤案該有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作者:方維,轉載來源:“后坐力”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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