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輕信老鄉帶她去南方打工掙大錢,卻被老鄉轉身拐賣,途中老鄉卻要對她進行強奸,女子趁亂踢爆男子寶貝,并把他勒死后逃跑。
四年后女子被捕,并被因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女子辯稱她那是正當防衛,但是法院卻這樣判決:踢爆睪丸時就沒那能力了,你防衛過當了。
(案件來源:今日說法)
案件經過:
湖北恩施,女子廖某年輕的時候因為家里太窮,和其他窮苦家庭一樣她的父母都希望她嫁個好人家,不求能補貼家用,至少能走出那貧困的山村。
也因為大環境如此,打著介紹好人家為幌子的媒人經常在村子出現,廖某當初被一個媒人以介紹一門好婆家為由帶帶了內蒙,卻沒想到被人販子直接賣給了現在的丈夫。
自知上當后想過逃跑,但是人生地不熟,最終也沒有逃跑,后來有了孩子更是斷了逃走的念頭,其實婆家的條件確實比自家好,她的家庭有6個孩子,基本上都是缺吃少穿的。
但是沒有感情為基礎的婚姻日子長了對廖某來說是一種折磨,她與丈夫關系越來越糟糕,最終她選擇逃離了內蒙回到湖北恩施。
但是嫁出去了總不能長期待在娘家,她也學其他村民一樣想南下打工,這個時候她遇到了改變了她人生軌跡的男子黃某。
一次在外出找工作的廖某在賓館里認識了黃某,黃某得知廖某是老鄉,想南下去打工,于是主動與廖某搭訕,稱自己目前在廣州工作,并且每次回來都會介紹老鄉們跟隨他一起到廣州進廠,代遇都非??陀^,問廖某要不要跟他去廣州進廠。
正發愁不知道如何南下謀生的廖某大喜過望,看黃某是老鄉,并聽他說起南方打工的事情實實是道,想必也是真的在南方謀生,并不像個騙子,于是廖某輕信了黃某的話,決定跟黃某出發前往廣州。
但是黃某稱得先去宜城帶上他的侄女一起去,廖某信以為真,便與黃某一同前往宜城,到了一處村子里已是傍晚時分。
到了黃某侄女家里并未見到其侄女,卻看到了一對老夫婦和一個中年男子,黃某把廖某留在屋子里自己卻與那對老夫婦在外面談論著什么,像在討價還價,隨后竟然還吵了起來,大家不歡而散。
黃某對廖某說另外找地方住下,說完就拉著廖某離開,這種反常的行為讓廖某心生懷疑,想起了她當年被迫遠嫁內蒙的遭遇,她頓時警覺:“他是要賣我呀!”
廖某猶豫不想跟黃某走,但被黃某推搡著出了村子,她擔心被黃某帶到別處,于是到了一處玉米地的時候她假裝走不動了要停下來休息,她在想找機會離開黃某,于是一屁股坐到了玉米地上不走了。
黃某也坐了下來,一雙眼睛像老鼠一樣亂竄察看了一下四周的環境,最后眼睛色瞇瞇地落到了廖某身上。
他提出要與廖某發生性關系,黃某當場拒絕,但是黃某卻堅持,并往她身上靠,廖某阻止并作勢要離開。
黃某威脅道:“我現在把你捏死,扔到魚塘里,誰都不會知道?!?/p>
說完還直接把廖某按玉米地上,把手放她脖子處輕輕作勢要掐廖某。
男女力量懸殊,硬碰硬根本不是黃某的對手,廖某不敢反抗,但也不甘心束手就擒,她想黃某無非就是追求性愛,根本沒有傷害她的意思,于是她心生一計,伸手就解黃某褲腰帶。
黃某一看大喜,這女人還挺上道,于是放松了警惕,松開了控制廖某的雙手,由廖某為自己脫褲子。
廖某對他笑,他看不透廖某的意圖,還想著與廖某馬上就可以翻云覆雨。
廖某把黃某的皮帶解下來之后,直接就套到了黃某的脖頸處,黃某不解,問她這是干啥?
廖某卻神情曖昧,她說想玩,黃某心中不由感嘆,別看廖某一本正經的樣子,辦起事來比自己還瘋。
就在黃某得意的時候,廖某突然把皮帶勒緊不放,黃某意識上當,翻身就把廖某壓住,廖某卻趁亂中膝蓋往黃某褲襠往頂,黃某痛嚎中雙手捂住褲襠,這時黃某完全失去了侵犯廖某的能力。
事后尸檢發現,黃某睪丸被頂傷。
但是廖某趁機翻身把黃某面朝地面死死按住,還拉扯他脖子上的皮帶繼續收緊,黃某開始拼命反抗,廖某懼怕他翻身過來把自己掐死,恐懼讓她下了死手,她直接把膝蓋頂住黃某的后背,整個人的重量都壓了上去,把皮帶越勒越緊,直到黃某不正動彈才松開。
廖某看黃某躺著一動不動,知道自己闖下了大禍,她不敢回家,更沒想到去自首,第一時間想到了逃跑,她跑到馬路上攔了一輛路過的貨車讓司機把她帶到了火車站。
隨后她到了廣東,靠打零工為生,過起了東躲西藏的日子,苦不堪言,最后實在過不下去了,又逃回了內蒙。
但是經過這一劫,她性情大變,酗酒,脾氣暴躁,整天與丈夫干仗, 丈夫無法忍受為了躲她而外出打工去了,每年就只往家里寄生活費,兩夫妻再也沒有其它的交集。
隨后她經常往返湖北老家與內蒙,內蒙這頭有她的孩子,她放不下。
直到最后一次在老家恩施,警方終于找到了她,她卻如釋重負,民警出現的時候她顯得很平靜,好像早就等著這一天的到來。
最終廖某因故意殺人罪被提起了公訴,但是廖某卻很不認同,她明明是受害者,當時她別無選擇,如果黃某不死,就是她死,這完全就是正當防衛,怎么就成了故意殺人罪了呢?
那么,從法律層面,應當如何評價黃某與廖某的行為,為何廖某明明是受害者怎么反而為了加害者呢?
本案中,黃某涉嫌拐賣婦女,強奸等罪名,這是確切無疑的,但是人已死亡,已不能追究其刑罰。
本案的焦點在于廖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這就要綜合案發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下定論,主要是看防衛的時間節點具體如何界定。
正當防衛的定義:
正當防衛,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因此實施侵害的行為人受到了損害,被侵害的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防衛只有不超過“必要限度”方構成正當防衛,否則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通俗而言,如果諸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此類主觀惡性極大,存在嚴重威助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緊迫性,如果此類型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并存在侵害行為持續進行的可能性,此時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或死亡的,構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侵害行為必須是不法侵害,(例如,為了救人不得不造成他們必要的損害,此非不法侵害) 第二,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侵害行為中止,或已結束,不存在有持續侵害的可能性, 第三,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本案事實:
本案中,黃某設套欲行拐賣廖某未果,在帶廖某離開村子時,對廖某意圖不軌實施強奸,在遭到廖某拒絕時對其進行威脅,廖某感覺威脅到了自身安全,此時廖某如反抗并打傷黃某,只要其反抗的強度與黃某的侵害行為相當,均屬正當防衛。
當廖某施計反制黃某,頂傷其睪丸,這時黃某因為疼痛倒地痛呼,這時黃某對廖某的控制已經喪失,黃某已經失去了對廖某侵犯的能力,事實上侵犯行為已經終止。
本來廖某這時趁機逃脫是最好的時機,但是廖某亂了方寸,害怕廖某還有能力加害自己,非但不逃跑,還一不做二不休趁機對黃某下死手。
這時黃某已經是垂死掙扎,并非對廖某侵害行為的持續,但是廖某依然直接把對方勒死。
因此,在黃某完全喪失侵犯能力,并停止侵犯行為時,廖某把黃某勒死,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因此屬防衛過當。
那么為何最終認定為故意殺人,而非因防衛過當,導致過失致人死亡呢?
兩者區別在于“故意”與“非故意”。
故意傷殺人罪,指在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性命的故意,并實施了具體的侵害行為,在在明知此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并希望死亡結果發生,最終造成死亡結果發生。
簡單而言,在主觀上行為人積極追求受害者死亡結果發生。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因為主觀上的判斷失誤或者對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認識不足,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其主觀上并不存在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廖某主觀上認為黃某有能力持續對自己進行侵害,遂產生“我不殺死他,他就會殺死我”的假想性侵害,最終在主觀上積極追求黃某的死亡,并實施了勒死黃某的行為。
因此,在主觀上廖某是存在非法剝奪黃某性命的故意,并且其實施殺害黃某的行為已經是在黃某停止對其侵害,并完全失去了侵害能力的情況下。
因此,廖某的行為完全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涉嫌故意殺人。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黃某在個案件中存在重大過錯,廖某是受到黃某的侵害而進行反抗,最終引發慘案發生,因此,對廖某的量刑上可以從輕。
另外,在主觀上廖某的惡性極低,對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極低,因此其情節屬于“情節較輕”,量刑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尋找熱愛表達的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