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三 種:境 外 虛 擬 銀 行 卡交 易
1、一般過程及成本
虛擬貨幣的使用確實極大地便利了資金轉移,而相關工具的創建,如交易所平臺賬戶以及區塊鏈網絡錢包,除了鏈上提現費用,都無需額外的費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大部分國外應用消費僅支持國外銀行卡支付。在這種情況下,虛擬國外銀行卡的出現為資金出境提供了新的方案。
我們以某境外虛擬卡為例,說明此類虛擬卡的獲取和使用過程:
(1)注冊與驗證:中國大陸用戶只需在此類虛擬卡手機端應用上注冊賬戶,完成簡單身份證驗證以及人臉識別KYC,即可獲得一張虛擬銀行卡。
(2)開通與充值:用戶向虛擬卡充值一定數額的USDT,并支付1USDT的管理費,即可開通此卡。
此時用戶只需往該卡充值一定數額USDT并支付相應管理費即可開通本卡,應用內有將USDT轉化為USD選項,點擊該選項,即可向卡內劃轉真實美元。用戶每個月還需要再支付1USDT的維護費。
2、優缺點
優點:操作簡便,門檻低,只需要簡單KYC即可辦卡,也只需在手機端完成相關操作,且轉賬速度快,無需等待長時間的銀行處理時間。
缺點:虛擬銀行卡的使用穩定性差,經常出現“維護”狀態,無法及時提供服務,并有“跑路”風險。
3、常規法律風險
此種交易方法本質依托虛擬貨幣,因此首先對于用戶來說,存在的風險與上述虛擬貨幣交易中心存在的風險一致,受制于各國虛擬貨幣政策管制。
其次,虛擬銀行卡本質上仍為國外金融機構開始的金融產品,關于該領域存在不透明現象,也易受開設國銀行金融業法律政策影響。且目前大部分虛擬銀行卡運營商也未詳細透露其運行詳情,其金融合法資質也處于不透明狀態。其一表現就是目前大部分虛擬銀行卡使用極為不穩定,經常出現“維護”狀態暫停使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情況下,不得設立或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虛擬銀行卡運營商如果在未經監管機構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業務,可能會被視為非法金融機構,并面臨行政處罰。此外,用戶參與非法金融活動也可能受到處罰。
另外,還應當注意虛擬卡的信用風險和信息安全風險。由于虛擬卡信用風險主要體現在信用風險和欺詐風險上,用戶需要對發卡機構進行足夠的審查,確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譽度。同時,虛擬卡的使用過程中,涉及大量敏感的個人和財務信息,如果信息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可能會導致信息泄露,引發諸如身份盜用、金融欺詐等問題。在《網絡安全法》中,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如果虛擬銀行卡運營商未能恰當地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可能會違反這些規定。
在訴訟法方面,由于虛擬銀行卡運營商的跨國性質,處理爭議可能會出現一些復雜的問題。例如,虛擬銀行卡可能涉及到跨境訴訟,可能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章關于管轄的規定,確定合適的司法管轄。同時,如果涉及到仲裁,可能還需要考慮到《仲裁法》中關于管轄的相關規定。
4、刑事法律風險
最后,在刑事法律風險中可能導致如下罪名: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虛擬銀行卡用于轉移或隱藏犯罪收益,那么該行為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例如,如果一人明知資金來自犯罪活動(如販毒、貪污等),卻通過虛擬銀行卡將資金轉移或存儲,從而遮掩這些資金的來源,這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洗錢罪:同樣地,如果虛擬銀行卡被用于洗錢,即掩飾或隱瞞犯罪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那么可能會構成洗錢罪。比如,用戶將犯罪所得通過多個虛擬銀行卡賬戶進行交易,以混淆資金流向,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洗錢。
(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虛擬銀行卡的制造和銷售者知道他們的產品將用于網絡犯罪活動(如網絡詐騙),卻繼續為犯罪者提供此類銀行卡,那么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4)非法經營罪:如果虛擬銀行卡的制造和銷售沒有得到相關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通過虛擬銀行卡進行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然虛擬銀行卡本身不違法,但如果未經授權就進行經營,那么可能會被視為非法經營。
例如,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稷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由稷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經審理查明,黎某某在網絡兼職群中接觸到一名“帶賺師傅”,被其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期間,該人利用黎某某的個人信息辦理虛擬銀行卡并進行交易,涉及金額達到493,399.93元。公訴機關認為,黎某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黎某某在庭審中認罪認罰,并無異議。法院依法判處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5、法律條文引用
1.《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如果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3.《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4.《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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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制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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